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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所涉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继续审理

————深圳某公司、郑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规则

  即使专利申请被驳....(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某乙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名称为“一种超静音管道风机”、专利号为201620905578.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归某乙公司所有;2.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为郭某;3.某甲公司在某甲公司官网(https://www.*.net/)上刊登声明,向某乙公司赔礼道歉;4.某甲公司、郑某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基于从国外带回来的管道风机样机进行改进,研发设计了功能更强大的管道风机。为满足该款管道风机的大批量生产,某乙公司于2014年与某甲公司合作,由某甲公司按照某乙公司的图纸进行管道风机的生产,并且某乙公司也向某甲公司的员工发送了管道风机相关图纸。某甲公司未经某乙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某乙公司的管道风机图纸,于2016年8月以郑某时为发明人申请了涉案专利,侵害了某乙公司的技术成果相关权利以及实际发明人郭某的署名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当事人相关情况

  某乙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郭某担任某乙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且系该公司的股东。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电、电子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等。

  深圳市某丙环保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郭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且系该公司股东。某丙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机电产品、环保产品的研发与销售等。

  某乙环保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环保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郭某,郭某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职务,且系该公司股东。某乙环保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研发、生产经营空气净化产品等。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商业登记资料,某富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日,董事及股东均包括郭某。某乙公司及某富集团有限公司也是某乙环保公司的股东。

  郭某于1982年取得苏州某工学院(现苏州某大学)丝绸机械专业毕业证书,于1983年取得苏州某工学院(现苏州某大学)工学学士学位;郭某具有江西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原江西省人事厅颁发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具有工程师任职资格。

  某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时。某甲公司一般经营项目包括散热风扇、塑胶制品的生产销售等。

  某甲公司、郑某时出具《专利发明设计人郑某时的技术背景说明》,称郑某时自2004年开设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甲电子经营部从事散热风扇产品贸易开始,进入散热风扇行业,具有风机的技术背景和研发能力。2015年7月,郑某时作为发明人以某甲公司名义申请了第一份专利(即关联案件诉争的名称为“管道风机”、专利号为201530247487.9的外观设计专利)。

  (二)涉案专利的情况

  2016年8月20日,某甲公司申请涉案专利,于2017年2月22日获得授权公告,发明人为郑某时,该专利权至一审判决作出时仍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超静音管道风机,包括一个外桶、机芯以及设置于外桶两侧用于密封外桶两端开口端用的转接口,其特征在于:外桶内套装一个内网桶,内网桶由圆弧段与直线段组成,内网桶上设置网孔,圆弧段外部套装一个第一消音棉,直线段外部套装一个第二消音棉,第一消音棉与第二消音棉密封整个内网桶,机芯套装于内网桶内。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静音管道风机,其特征在于:转接口上设置螺孔,外桶上正对转接口位置设置有对应的装配孔,转接口通过螺丝完成与外桶的装配连接。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静音管道风机,其特征在于:第一消音棉与第二消音棉的外径等于外桶的内径,第一消音棉与第二消音棉外壁与外桶内壁紧密贴合。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3]段记载: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安装消音棉以及内网桶,使得风机运转产生的风声经过内网桶壁吸纳衰减变得极低,风扇运转因扇叶相对的不平衡产生的震动声经过网桶外围消音棉吸收,将震动声完全消耗在消音桶内的超静音管道风机。

  (三)某乙公司研发情况

  2009年11月,某乙公司就进口“离心式通风机”“可伸缩通风管/镀锡软管”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460.72元,海关专用缴款书加盖有办讫章。2009年12月,深圳市某某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付款通知书》,以现金方式收取运费1816.71元,备注“2009年11月18日进口美国(NDW)提供的5件风扇样品”。某乙公司主张其以上述离心式通风机为基础进行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

  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因某乙公司申请出具的(2020)深先证字第2927号公证书载明:某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员工赵某军等人发送如下邮件:1.发送时间为2011年6月9日,主题为“152模具”的邮件,内容为RF152管道风机(风罩、扇叶、蝶形叶模具)的模具报价。2.发送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主题为“RF152图纸”的邮件,包含5个附件,内容为整理好的RF152管道风机图纸。附件1为管道风机扇叶的结构图纸(见本判决书附图C),品名为扇叶,型号为“RS12897”,图号为A411187,图纸日期为2011.7.20。附件2为管道风机静叶的结构图纸(见本判决书附图E),品名为静叶,型号为“RS12897”,图号为A411188,图纸日期为2011.7.21。附件3为管道风机导风罩的结构图纸(见本判决书附图B),品名为导风罩,型号为“RS12897”,图号为A411189,图纸日期为2011.7.21。附件4为管道风机底板的结构图纸,品名为底板,型号为“RS12897”,图号为A411234,图纸日期为2011.7.21。附件5为型号为“RF152”管道风机的装配图图纸,图纸日期为2011.7.21,该装配图的“RF152管道风机”包括风筒下壳、pcb组立(电路板)、螺丝、绝缘座、滚珠轴承、垫片、轴心、扣环、铜套、底板、磁条、马达壳、螺丝、静叶、导风罩、风筒上壳、扇叶、漆包线、绝缘盖、弹簧、垫片,轴芯座、矽钢片等部件。装配图中的“2011.7.17会议记录”载明:“外壳结构由客户自行变更,我公司只提供风机安装位置尺寸”。3.发送时间为2011年8月8日,主题为“RS12897支架风扇开模图档”的邮件,包含3个附件。邮件内容为RF152管道风机开模进度。附件1为《管道风机导风罩的模具制作进度表》,模具名称为RTI17213导风罩,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6。附件2为《管道风机扇叶的模具制作进度表》,模具名称为RTI3010叶,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20。附件3为《管道风机支架的模具制作进度表》,模具名称为RT17213支架,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20。上述模具制作进度表一旁标注了“某戊电子(肇庆)有限公司”的名称。4.发送时间为2011年9月7日,主题为“RF200模具报价”的邮件,内容为RF200管道风机的模具报价。5.发送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主题为“RF200装配图”的邮件,内容为RF200管道风机的装配图,该装配图与前述“RF152管道风机装配图”除尺寸之外的其他结构完全一致。6.发送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主题为“RT17213(RF200)图纸”的邮件,包含3个附件。邮件内容为关于RF200管道风机图纸,邮件正文为“RT17213(RF200)支架风扇的图纸(装配图2D、导风罩2D、3D)1份”。附件1与前述RF200管道风机装配图一致。附件2为RF200管道风机的导风罩2D图纸,品名为导风罩,型号为“RT17213”,图号为A411275,图纸日期为2011.9.13,与前述“RS12897管道风机导风罩结构图纸”除尺寸之外的结构一致。7.发送时间为2011年10月24日,主题为“RT17213模具进度”的邮件,包含3个附件,内容为RF200管道风机开模进度的邮件,系按照RT17213结构的3D、2D图纸进行开模设计。附件1为《管道风机导风罩模具制作进度规划表》,模具名称为RTI7213导风罩,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6。附件2为《管道风机扇叶模具制作进度规划表》,模具名称为RTI3010叶,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20。附件3为《管道风机支架模具制作进度规划表》,模具名称为RT17213支架,接单日期为2011.10.6,要求完成日期:2011.11.20。上述模具制作进度表一旁标注了“某戊电子(肇庆)有限公司”的名称。8.发送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主题为“三款管道风机模具余款额INVOICE”的邮件,内容为“关于三款管道风机模具余款的账单”。9.发送时间为2012年12月3日,主题为“管道风机测试报告”的邮件,包括3个附件。内容为发送“管道风机测试报告”,双方往来邮件显示了管道风机测试的相关情况。在上述邮件中,赵某军和郭某的署名处均并列标注了某富集团有限公司和某乙公司的企业名称。上述邮件的三个附件分别为HF250、HF150和HF200管道风机的规格表,显示了该三款型号管道风机的各性能参数,并提到申请ETL安规认证。10.发送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主题为“管道风机报价单”的邮件,内容为管道风机报价单。11.发送时间为2012年12月18日,主题为“管道风机报价单”的邮件,内容为某乙公司向某丁公司发送管道风机的订购单。12.发送时间为2013年6月19日,主题为“HyperFanassy”的邮件,内容为某乙公司员工Wenst向其他员工发送管道风机的组装图(见本判决书附图A、D)。所附三个附件分别为Hyper150、Hyper200、Hyper250管道风机的组装图,日期均为2013.6.1,显示这三款管道风机仅存在尺寸的差异,结构相同。上述图纸署名处标注了“某乙环保有限公司”的名称。13.发送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主题为“风扇爆炸示意图”的邮件,内容为某乙公司员工Wenst向其他员工发送管道风机的组装图,显示风扇包括风扇外壳、静叶(即底座)、风扇叶片、PCBA、后盖板。14.发送时间为2014年6月9日,主题为“某丁开案通知-AGZ140519096-ETL/cETL报备”的邮件,内容为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管道风机ETL报告,所附附件显示了关于管道风机ETL报备的沟通情况。其中,认证单位某祥集团向某丁公司发邮件确认报备信息,显示产品名称为MIXFLOWFAN,型号为HF150、HF200、HF250、HyperFan6,服务项目为ETL/cETL报备,预计完成日期为2014.6.17,附件显示了CDR报告(ETL认证报告),报告编号为GZ12081562-1,修订日期为2014.6.6,申请人为某丁公司,产品名称为混流式风机,品牌名称为HyperFan,型号为HF150、HF200、HF250、HyperFan6寸静音风机、HyperFan8寸静音风机、HyperFan10寸静音风机,模型相似性说明“所有模型都具有相同的结构、功能和大多数组件,仅于电机、尺寸及电源接口方面略有不同。HF150、HF200和HF250分别与HyperFan6寸静音风机、HyperFan8寸静音风机、HyperFan10寸静音风机完全相同”。报告中还显示了消音管道风机消音筒的内筒和外筒照片(见本判决书附图K-M)。

  某丁公司出具《客户某乙2013-2017年付款记录表》显示,自2013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某乙”多次向其支付款项。某乙公司据此证实其与某丁公司长期合作并从该公司采购了大量管道风机产品。

  2020年6月1日,某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声明其自2009年开始与某乙公司进行管道风机的合作,由某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某提出具体的要求,某丁公司按照指示绘制关于管道风机结构图纸,并根据某乙公司提出的性能参数要求,设计出符合要求的电器线路图,最终确定此管道风机的结构图纸和电器线路图,并按照此图纸开发模具、生产管道风机。某丁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合作的管道风机所涉及的结构以及外观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某乙公司。某丁公司还说明,该公司参与上述项目的工程师凡某兴于2013年5月离职。

  2014年,某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2014122301的《新产品模具开发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生产塑胶产品模具,模具清单包括150扇叶、150支架、200扇叶、200支架,总金额为108000元。上述合同约定“模具依照图纸及样品开发生产,加工后的产品在材料、外形尺寸、表面质量等符合甲方图纸要求或不低于样品品质”“模具由乙方保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生产供货,模具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利用该模具进行生产、销售产品给甲方以外的厂商。”

  发送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主题为“Re:某丙风扇样机参数”的邮件,内容为某甲公司员工凡某兴与赵某军等人沟通管道风机扇叶、外框参数的相关问题。发送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邮件发件人为赵某军,收件人为刘某、郭某,主题为“管道风机和消音管道风机图片”的邮件,内容为赵某军向某丁公司发送管道风机和消音管道风机的图片,所附5个图片显示了管道风机和消音管道风机(消音筒)的外观(见本判决书附图J、K、M)。

  发送时间为2015年1月6日,主题为“150200HYPERFANPROE及CAD图纸”的邮件,内容为某乙公司员工Wenst向某甲公司员工凡某兴发送管道风机的图纸(见本判决书附图G、H、I)。邮件正文:“请看附件的图纸,有PROE及CAD图纸。”所附压缩包附件显示了右下角标注“某乙环保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均为HyperFan的图纸文件:1.部件名称为“风扇200风筒”,图纸显示了风筒各面视图,修订时间为2013.1.29。2.部件名称为“风扇200支架”,图纸显示了支架各面视图,修订时间为2013.1.29。3.部件名称为“风扇200支架底座”,图纸显示了底座各面视图,修订时间为2013.1.29。

  发送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发件人为凡某兴,收件人为某翔,并抄送刘某、郭某、赵某军,主题为“原理图”,落款为凡某兴的邮件,内容为某甲公司员工凡某兴回复有关200和150风扇返工的问题。发送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发件人为凡某兴,收件人为赵某军,并抄送郭某,主题为“管道风机报价”的邮件,内容为某甲公司的报价单。发送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发件人为凡某兴,收件人为陈某鹏,并抄送郭某、赵某军,主题为“凡某兴”的邮件,内容为关于管道风机的沟通记录。

  2015年12月24日,某甲公司向购买方某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16年7月和2017年11月期间,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160风机马达、200管道风机、150管道风机等产品存在购销关系,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2017年12月和2019年3月期间,某乙环保公司与某甲公司就250单喇叭口(导风罩)、250管道机芯、250电源盖板等产品存在购销关系,某乙环保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

  某乙公司自述,郭某是其法定代表人,因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机电、电子产品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等,故研发及优化管道风机的相应技术也是郭某的工作职责之一,所以郭某在某乙公司工作期间所形成的发明创造成果是属于某乙公司的职务发明。郭某一审当庭对此确认,并述称管道风机样机的采购以及与某丁公司的沟通,每次都是由其去开会沟通。

  另查,名称为“消音桶”、专利号为200820213928.8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1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6月2日,专利权人为某乙公司,发明人为郭某。该专利说明书[0003]段说明了该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消音桶,可以与通风系统相连接,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同时采用组合式结构,大幅度减小了运输及存储时的体积,且装配时方便快捷。[0005][0006][0008]段载明“消音桶由外壳、吸音隔音材料及密封胶带组成,外壳由管体与连接盖组成,……管体平板上粘贴了吸音隔音材料;……吸音隔音材料为海绵、橡胶等软质吸音隔音材料。”某乙公司据此证明,基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部分,涉案专利权应当归某乙公司所有。

  再查,郭某陈述:“1.某丁公司和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货的产品是没有外壳的管道风机的机芯,风机的蓝色外壳及其他配件由某乙公司生产和组装。2.在高风量管道风机外再加消音筒就会形成超静音管道风机,消音筒也由某乙公司自行生产,但因需和里面的机芯相匹配,故将消音筒图纸交给了某甲公司的凡某兴。3.郭某研发的技术成果实际上就是由某丁公司所绘制的图纸,该公司根据图纸为某乙公司生产了产品,凡某兴当时是某丁公司的员工并参与了生产的过程,其也持有产品图纸。之后,某乙公司以某丙公司的名义跟某甲公司进行合作。鉴于生产必然要涉及图纸,而那时候凡某兴已经入职某甲公司,故凡某兴就把图纸交给了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当时是知情的,但某乙公司强调仅用于生产,而不能非法占有,上述能够说明某甲公司在2014年8月所形成的图纸与某乙公司在2011年及2013年期间所形成图纸一致性的原因。”

  (四)某甲公司研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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