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案专利权已因未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终止,仍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认定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泉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利人明知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福建某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福建某科技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泉州某公司向福建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其官方网站将书面道歉文件公示3年,在《泉州晚报》申请1/4版面发布书面道歉文件;2.泉州某公司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万元(含一审律师代理费3万);3.泉州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泉州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00201xxx.9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缴纳年费已在2005年1月6日起被宣告终止,专利号为98241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则在2007年1月12日被宣告全部无效。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一次诉讼),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智能靶式流量计”构成对泉州某公司前述两项专利的侵害。法院以技术特征不等同为由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泉州某公司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09)闽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改判侵权成立,支持泉州某公司部分赔偿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此时不知晓专利号为00201624.9的专利被终止的事实,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二)2015年12月25日,泉州某公司隐瞒专利号为00201xxx.9的专利权早已失效的事实,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次诉讼),主张福建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此时,福建某科技公司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网站得知00201xxx.9号专利终止的事实,并将证据提交法院审查。因泉州某公司申请撤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5民初17号之一裁定书,准许泉州某公司撤回对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起诉。福建某科技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就(2009)闽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泉州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就00201xxx.9号专利权被终止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后于2018年7月2日申请撤诉。泉州某公司自专利权被终止之日起,一直对外隐瞒该事实,并一再通过网络、报纸报道、口头、诉讼等手段诽谤福建某科技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从而妨碍、排斥福建某科技公司的竞争,诋毁福建某科技公司的商誉。(三)2019年5月27日,泉州某公司以福建某科技公司侵犯其00201xxx.9号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三次诉讼)。后案件被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之后,泉州某公司申请撤回。(四)2020年7月16日,泉州某公司以福建某科技公司侵犯其00201xxx.9号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四次诉讼)。法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0)闽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以专利已经在先失效为由,判决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泉州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于2021年6月2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民事裁定,裁定按照泉州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所述,泉州某公司在明知00201xxx.9号专利权被终止的情况下,恶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了福建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泉州某公司还多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将上述判决、裁定内容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于网络,或者《泉州晚报》进行报道。泉州某公司还在市场散布福建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的虚假事实,严重侵害了福建某科技公司的名誉权,导致福建某科技公司失去公平竞争的各种机会。

  泉州某公司一审辩称:其不构成恶意诉讼,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应当驳回福建某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泉州某公司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泉州某公司第二次诉讼是针对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23日之后至2010年期间的侵权行为。泉州某公司此时才知晓专利因未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被终止的事实。之后,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确认福建某科技公司侵权,泉州某公司基于此才向福建某科技公司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第三次诉讼是配合法院工作需要,泉州某公司撤诉,并未滥用诉权。可见,泉州某公司没有进行虚假诉讼,相反泉州某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支出了大量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等。第二,福建某科技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泉州某公司技术,现又反告泉州某公司恶意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平正义。案外人熊焕祈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泉州某公司核心技术后申请专利,并与福建某科技公司联合生产、销售侵犯泉州某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即便泉州某公司0020xxx.9号专利权已于2005年终止,也不影响福建某科技公司对泉州某公司专利权构成实质侵害的认定。福建某科技公司确实侵犯泉州某公司专利权,泉州某公司的相关新闻报道都是基于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企查查、天眼查和裁判文书网均非泉州某公司所能控制,文书公开并未侵犯福建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第三方平台发布的诉讼信息与泉州某公司无关,即便造成损失也与泉州某公司无关。第三,泉州某公司并未滥用诉权,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泉州某公司没有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仅具有一般的过错,不足以构成恶意诉讼。第三、四次诉讼是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确认福建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泉州某公司方才据此向福建某科技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福建某科技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泉州某公司提起诉讼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泉州某公司没有通过诉讼牟取、达到不法目的。在诉讼的过程中,泉州某公司也没有做出有损福建某科技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福建某科技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因泉州某公司诉讼造成其损失,并证明损失与诉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是因为第四次诉讼的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福建某科技公司应提起财产保全损害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与涉案专利权相关的事实

  2000年1月6日,泉州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内置式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11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00201xxx.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发明人为黄某、倪某、梁某。

  福建某科技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就涉案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2006年12月26日,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福建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6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235号行政判决,维持前述决定。福建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9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397号行政判决,驳回福建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6年4月29日,福建某科技公司就涉案专利权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7年1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1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2016年5月19日,福建某科技公司委托福建省泉州市通淮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保全,该公证处于2016年5月20日分别出具(2016)闽泉通证民字第2761号、2762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所载,“国家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费用信息”网页显示,泉州某公司于2005年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涉案专利第6年年费900元。2006年1月10日,泉州某公司缴纳第7年年费1200元;2007年4月5日,泉州某公司缴纳第8年年费1200元;2007年12月18日,泉州某公司缴纳第9年年费2000元;2008年12月11日,泉州某公司缴纳第10年年费2000元。2006年3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刊登了涉案专利权终止的公告,公告的内容为“专利权的终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授权公告日2000.11.1”。

  2017年1月4日,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涉案专利权,泉州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2日,泉州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2018年7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1号行政裁定,准许泉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2006年4月7日,泉州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9月15日,该公司更名为福建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9月7日更名为现名。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等。

  泉州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1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是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包括智能流量计)设计、制造、安装。

  (二)与双方之前诉讼相关的事实

  200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以其在2005年发现福建某科技公司、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智能靶式流量计”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及专利号为98241xxx.X、名称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一次诉讼)。2006年11月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泉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前述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因专利号为98241xxx.X、名称为“数显靶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泉州某公司放弃此专利权对应的侵权主张。2008年3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闽民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以被诉侵权产品未再现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为由,驳回泉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泉州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申字第504号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2014年12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闽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福建某科技公司向泉州某公司赔偿12.5万元。

  2015年12月25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二次诉讼),认为前述再审判决确定的是2006年5月起诉时的证据,因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故诉求福建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50万元。2016年5月23日,泉州某公司申请撤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闽05民初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泉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针对第一次诉讼,福建某科技公司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闽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2018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高检民监[2017]165号),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是: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收取了泉州某公司缴纳的年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泉州某公司对其2005年欠缴300元年费存在过错。被诉侵权产品对泉州某公司涉案专利权实质上构成侵权。

  2019年5月27日,泉州某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三次诉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质上构成专利侵权,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仍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由,诉求福建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50万元。2019年9月10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01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一审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2020年6月4日,泉州某公司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闽02民初34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泉州某公司撤回起诉。

  2020年7月8日,泉州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下简称第四次诉讼),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质上构成专利侵权,福建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间大量生产、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为由,诉求福建某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50万元。根据泉州某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闽02民初9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福建某科技公司的财产,以450万元为限。2021年2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闽0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驳回泉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泉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未依法缴纳受理费,且申请撤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921号民事裁定,认定泉州某公司在缴费期间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案福建某科技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活动。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