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起诉请求:(一)确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提起(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以下简称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二)判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除中缝以外位置刊登面积不小于20cm×20cm的公开声明,向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三)判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赔偿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连带支付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调查取证、聘请律师等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四)判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一审辩称:(一)3843号案涉案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以该专利权起诉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侵权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自成立起,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就将罗汉果提取物作为公司的核心产业,2013年之后罗汉果提取物产品出口数额一直保持在全国前三,为该行业龙头企业。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耗费巨资开发的研究成果,申请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数十项,而3843号案中专利号为xxx、名称为“一种适用于工业生产的罗汉果提取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称涉案专利)即为其中一项。该涉案专利相比之前的技术 ,可以实现能耗小、成本低、使用有机溶剂较少和大规模工业生产高纯度罗汉果甜苷V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涉案专利于2016年初获得授权后,一直被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视为核心专利,且至今合法有效。2018年,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获知第三方从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处购买的罗汉果甜苷V产品与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产品成分相同,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在获取相关证据后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多次就该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及针对全部维持有效的无效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都以失败告终。这充分体现了该涉案专利权的稳定性,也从侧面反映了其商业价值。这恰恰说明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就该涉案专利维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二)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诉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积极取证,合法、合理、合情。诉讼前在第三方获取到的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售的罗汉果甜苷V产品,该产品随附的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其为高纯度50%,与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同类产品完全一致。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非常清楚行业工艺状况,要大规模制备达到如此高纯度的工业制成品,极有可能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否则成本太高毫无商业价值。诉讼过程中,为核实该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将双方同类产品交由XX分析苏州某技术服务公司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双方产品的高度同一性。在诉讼过程中,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为更好地实现诉讼目的,更换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于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专利为方法专利的特殊性,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已穷尽一切可能获取双方同类产品一致的证据,而产品生产方法所涉及的设备、生产流程等工艺资料及账目都完全在桂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掌控下,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客观上完全不可能获取该证据。因此湖南某生物资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
八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