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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诉求确定应当审理的具体范围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与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第三人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专利权利人的侵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确认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酷卫士电子产品检测门(型号:BYing-Ljw0088)、酷卫士电子产品及违禁品安检速通门(型号:KWS-D6)、广州阔源手机探测门(型号:XYD-II)及该三款产品中所安装的酷卫士手机探测系统V3.0不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拥有的以下两项发明专利权,即专利号为201610291906.2、名称为“一种金属分类的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一)和专利号为201610182859.8、名称为“手机探测的标定方法、测试方法及其系统”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二);3.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侵权警告函未明确侵权产品具体型号。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手机检测门涉及三款产品,型号分别为BYing-Ljw0088、KWS-D6、XYD-II,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侵权警告函指向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检测门。(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在不认可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补交的XYD-II产品后,亦未对该型号的其他产品进行勘验。1.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提供XYD-II产品的时间在原审法庭辩论终结前。2.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以及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有XYD-II产品,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该事实。3.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明确警告函对应产品的时间晚于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补交XYD-II产品的时间。4.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XYD-II产品的使用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享有先用权。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请求。1.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对应的产品是XYD-II产品,该产品是受到警告的招投标项目的中标产品。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是XYD-II产品的生产者,该产品所载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2.不认可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第二次提交的XYD-II产品,该产品软硬件可能经过篡改或更新迭代,真实性不能确定,不能作为侵权比对对象。

  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述称:1.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系合作伙伴关系。XYD-II产品由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代工生产,涉案三个项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均有投标,由于侵权警告,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中标。2.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三种型号产品分别为BYing-Ljw0088、KWS-D6、XYD-II,该三种产品均在侵权警告函的范围内。3.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系在原审辩论终结前补充提交了XYD-II产品。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销售的手机检测门产品不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拥有的涉案专利权一和涉案专利权二。2.请求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消除侵权警告函所带来的影响。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原审辩称:1.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未起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原因在于涉案专利产品并非普通产品,而是用于军队、监狱、机场、高铁、地铁、医院等场合的特殊安全检查用品,一般商业渠道无法取证。同时,涉案专利为金属分类标定方法专利、检测方法专利和基于所述方法的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的产品专利,仅从产品外部特征,难以取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方法技术特征的直接证据,根据方法专利举证倒置的法律规定,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使用的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2.作为专利权人,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有决定是否起诉侵权人的自由,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出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在缺少基本证据且存在虚假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驳回。3.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制造、销售给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的手机检测门产品侵害了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原审述称:同意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诉请,恳求支持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争议的发生过程

  2018年10月16日,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发送《侵权产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研发和生产手机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的厂家,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所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为仿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产品研发的,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多项专利权,后附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相关专利。请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知悉其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2018-03535),中标方广东某科技集团公司所提供的、由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生产的手机探测门产品为侵权产品。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并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2018年11月15日,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侵权产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是研发和生产手机探测门等安检设备的厂家,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和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所生产的手机检测门为仿制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产品研发的,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多项专利权,后附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相关专利。请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知悉在其手机检测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8421A)中,请勿采购侵权产品。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行使上述项目涉及侵权产品的告知义务,并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

  2018年11月25日,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采购的提供给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的产品涉嫌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专利权,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且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承诺不会侵权,请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知悉此事。

  2018年12月24日,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向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发出《关于警告函的回复》(编号:2018BRQJGH-01),主要内容为: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知悉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女子监狱、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出《侵权产品告知函》事宜。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相关技术及产品不同,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扰乱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要求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撤回告知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认可已于2018年12月26日收到了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寄送的上述《关于警告函的回复》(编号:2018BRQJGH-01)。

  2019年9月6日,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向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为:青海省政府服务监督管理局手机探测门及配套翼闸门禁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号:青政采询价(货物)2019-226号),中标方的手机探测门供应商为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首先,手机探测门要满足询价文件第五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必定涉嫌侵害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其次,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不能进行生产。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手机探测门是由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生产的。关于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1.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及其最大股东(原法定代表人)为失信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2.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近期即会对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起诉讼。

  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交的2018年11月19日的《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显示,项目名称为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手机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SZZFCG-2018421A,成交供应商名称为合肥某商贸公司,该公告附件《货物服务报价表》中显示的货物服务名称为“手机检测门、阔源XYD-II”。

  二、涉案专利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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