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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员有变动并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认定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东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

裁判规则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东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东,男,1979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兴隆段)。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严某,男,1989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张集乡。因本案于201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69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9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9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涛,男,1986年12月1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单某虎,男,1982年1月23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经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4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常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洋,男,1982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平,男,1973年8月3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花某祥,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5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三,男,1982年9月22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小尖镇。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男,1995年1月22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九里山乡。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身,男,1997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滨海县界牌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谈某斌,男,1983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金湖县塔集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波,男,1984年1月3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大东镇。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9日被羁押),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20〕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东、严某、徐某、朱某涛、单某虎、唐某某、吴某洋、张某平、花某祥、吕某三、尹某、许某身、谈某斌、刘某波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5年以来,被告人吴某东以老乡、亲戚为纽带招募社会闲散人员赵某全(另案处理)、张某平、花某祥、单某虎、唐某某、朱某涛等人,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赌客、索要赌债,吴某东指派被告人单某虎、唐某某、张某平等人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2005年11月中下旬,为逞强耍横、扬名立万,被告人吴某东指派单某虎、朱某涛、赵某全等人持棒球棍、汽车锁、砍刀等工具砸毁在常熟市颇具社会影响力的沈某洪(绰号“兴隆小二”)的宝马Z4轿车,初步形成非法影响。后被告人吴某东陆续发展被告人吴某洋、徐某、严某、吕某三、谈某斌、刘某波、尹某、许某身等具有练过拳击、武术、刑满释放等不同背景的人加入该组织,继续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形成了以吴某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进一步攫取经济利益,2010年起,被告人吴某东、徐某等人利用组织前期积累的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力,刻意接近并多次组织具有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赴澳门赌博,形成非法赌债,后在境内以暴力等为后盾,采用洗白债权、组织成员到民营企业逼债等手段非法讨债,致使常熟市及周边地区多家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倒闭,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内部分工相对明确。该组织形成、发展前后持续十余年,参与人数较多,大部分成员来自江苏省响水县及周边地区;被告人吴某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决策和指挥整个组织的运转,具有绝对权威;被告人严某、徐某、朱某涛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单某虎、唐某某、吴某洋、张某平、花某祥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吕某三、尹某、许某身、谈某斌、刘某波为一般参加者。被告人严某、徐某、朱某涛、单某虎、唐某某、吴某洋、张某平、花某祥、吕某三、尹某、许某身、谈某斌、刘某波等人受被告人吴某东的指派具体实施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该组织逐步形成了“要服从吴某东的领导”“不得在组织开设的赌场内赌博”“不许自行放贷”“讨债时不许留下把柄”“勤锻炼身体以保持体格”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规约。

  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利益,经济实力雄厚。其中,该组织通过组织常熟及周边地区赌客至澳门赌博,仅查实的赌资就达人民币2.89亿余元及港币2.07亿余元,获利港币达2300万元;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仅查实的非法获利就达人民币160余万元。该组织利用其经济实力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该组织报销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开销、购买汽车、麻将机等作案工具,支持组织成员开设赌场、赌博、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此外,该组织实施免费为部分组织成员安排住宿、发放薪资、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论功行赏、为组织成员提供财物供其进一步获取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家属安排工作、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拉拢组织成员。

  该组织早期以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违法犯罪为主,为争夺赌客资源、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特征明显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后,该组织以常熟及周边地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为主要对象,先后组织数十名民营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在常熟、澳门赌场等地赌博,形成赌债后以暴力威胁为后盾,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力对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力,多次洗白非法债权,以恐吓、在企业经营场所持续滋扰、长期纠缠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该组织经查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高达80余起。
【案例点评人】吴万江(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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