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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立案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及时依法监督立案

————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裁判规则

  对涉拒不支付劳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杜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图县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与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舒某组织40余名工人负责工程外墙抹灰业务,劳务费合计135.1万元。杜某某在收取发包方全额工程款后,仅向舒某等人支付30万元劳务费,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至2021年3月间,杜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承建了另外三项建设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同年7月27日,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杜某某仍拒绝支付。直至案发,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资105.1万元。
  【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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