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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系相对人违反安全作业规程导致,与第三人是否登记之间无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未将第三人认定为责任方的行为合法

————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认定案

裁判规则

  安全事故的发生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2019年5月15日,房山区政府授权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作出《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五个方面。在事故原因方面,事发渗滤液暂存池底部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从业人员违章作业
  书记员康博伦
未穿戴防护用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相关鉴定结论综合认定:新绿祥瑞公司人员在未测定作业现场空气中的氧气和有害气体含量、未进行强制通风、未配备并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未使用安全带(绳)、无监护人员全程持续监控的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违反《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1.1、5.2、5.3.3的有关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如甲硫醚等),致中毒死亡。间接原因为:1.新绿祥瑞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2.新绿祥瑞公司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进入渗滤液暂存池作业人员安全;未严格落实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审批、通风和检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对新绿祥瑞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景世荣、总经理王贺丹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新绿祥瑞公司,因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死者和伤者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未严格落实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进入渗滤液暂存池作业人员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该单位罚款叁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22日,房山区政府作出房政办函〔2019〕4号《关于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结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结案通知》),主要内容为: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申请结案的请示》(房应急〔2019〕26号)已收悉,区政府同意你局对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批准结案。
  新绿祥瑞公司不服《调查报告》及《结案通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撤销经房山区政府授权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2.撤销房山区政府作出的《结案通知》;3.判决房山区政府履行特定法定职责重新作出或授权事故调查组重新作出有关新绿祥瑞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13时15分许,城关街道田各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发生一起中毒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规定,经房山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总工会、区纪委区监委、房山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委、城关街道办事处组成“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于2019年5月15日形成了涉案《调查报告》。同日,区应急管理局向房山区政府提交了《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北京新绿祥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申请结案的请示》,《调查报告》作为请示的附件一并予以提交。房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结案通知》,并在政府网站上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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