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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某某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审查诉争商标是否....(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云南则道公司。
  2.注册号:9335126。
  3.申请日期:2011年4月13日。
  4.专用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
  5.标志:“曼松”。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类似群3001-3002;3005-3006;3008;3010;3012;3018):咖啡;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非医用营养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食用芳香剂。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169107号《关于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7月23日。
  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诉争商标在“咖啡;非医用营养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含淀粉食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云南则道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为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曼松”产品的实际使用图片;
  2.曼松王子山开发投资证明文件;
  3.曼松王子山林权及变更证明;
  4.杂志宣传资料、网络媒体宣传资料等;
  5.相关销售合同及凭证等;
  6.部分驳回复审决定书及相关维权资料;
  7.以区域、山头在茶叶商品上命名商标的情况。
  石某某在商标评审阶段为证明诉争商标缺乏显著性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勐腊县县志和地图;
  2.曼松村村民身份证及曼松村的村公章;
  3.勐腊县地名志,记载:“曼松在村公所驻地东北……因村子座落在高山上,故名。”
  4.勐腊县县志“茶叶章节”,记载:“倚邦茶山包括今象明乡的倚邦、曼拱、河边3个村公所辖区……倚邦本地茶叶以曼松茶味最好,被定为‘贡茶’,曼松曾‘年解贡茶20担’。”
  5.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茶树资源保护的意见,将象明曼松古茶园片区(包括曼松贡茶园片区全部)列为古茶树重点区域实行保护。
  云南则道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詹英佩著《中国普洱茶古六大茶山》摘录,记载:“曼松古称蛮松,在象明乡境内,属倚邦茶山的范围……曼松茶是特级贡茶,仅供皇上享用和作为国礼送外国使臣。曼松贡茶主要长在曼松王子山……新中国成立前,王子山的茶园几乎毁尽,茶园烧后地用来种粮食。1980年前后曼松王子山香堂人住的老寨因水源枯竭全寨搬迁到山下,现在山上已看不到成片的茶树……新曼松村是从王子山顶搬迁下来的……”
  2.云南茶马古道研究会出具的说明、昆明茶叶行业协会出具的说明、云南省农产品加工协会的说明,证明曼松茶并非茶叶品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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