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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送侵权警告函的正当性认定应根据权利状况、警告内容及发送的意图、对象、方式、范围以及是否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

————和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健睡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存在竞争关系的经....(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和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健睡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健睡宝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和也公司侵权警告函发送对象仅针对健睡宝公司的经销商,用意仅为提示特定经销商的侵权风险;2.和也公司发送警告函时已经提起了相关专利侵权诉讼,且警告函内容对涉嫌侵权信息的披露较充分,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3.和也公司尽到了审慎义务,并无诋毁健睡宝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4.和也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市场竞争行为。

    健睡宝公司答辩称,和也公司在警告函中单方确定健睡宝公司侵权,属于误导性信息,且发送警告函时并无认定健睡宝公司侵权的生效判决,警告函内容不真实,对健睡宝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健睡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和也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公开在相关报纸、媒体及其网站上发布公告、赔礼道歉并消除其因商业诋毁行为给健睡宝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偿健睡宝公司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经济损失50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健睡宝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6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功能纺织品、电热毯的研发、生产;纺织品、服装、电器、日用品、百货的销售。和也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9日,经营范围:功能床垫的研发;功能床垫、床上用品、皮革制品、钢塑制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针织品、家用电器及配件。家具及配件加工、销售,保健咨询服务等;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的研发、审查、销售。货物运输、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2019年7月9日,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受和也公司委托,分别向南浔石淙和孝善床上用品店、湖州康山街道亿德床上用品商行、健睡宝威海经区店、健睡宝戚家庄店、健睡宝文登开发区店、健睡宝烟台店、健睡宝威海旗舰店发出警告函,该警告函载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所接受和也公司委托,就健睡宝公司的各经销商侵犯和也公司专利权事宜,正告你商行。和也公司拥有ZL201420410826.0一种凝胶磁健康枕、ZL20152050××××.1一种强磁腰垫及座椅、护腰带、ZL201610768686.8一种腰部磁疗装置、ZL201710181378.X一种凝胶磁枕等涉及磁保健腰带及磁保健凝胶枕的多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健睡宝公司及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大量仿制和也公司专利并通过各商行等门店销售,严重侵害了和也公司的专利权,给和也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查,你商行现作为地区的健睡宝门店,销售、许诺销售多项侵犯和也公司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包括健腰带、护腰宝、凝胶枕等),和也公司已就你商行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和也公司对保护自身知识产权一贯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立场,对于健睡宝公司、江苏全球康功能纺织品有限公司及其在江苏、浙江等地的多家门店的侵权行为,和也公司已在相应管辖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出于对你商行进行善意提醒的目的,尽量避免不利判决引发你商行财产和声誉损失,和也公司特此要求你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自收到本警告函之日起3日主动联系和也公司协商已发生之侵权行为的处置问题。如果你商行不予配合,和也公司将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你商行侵权行为,你商行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此外,和也公司拥有附件“和也公司的床垫和床上用品相关专利清单”所列众多与磁保健床垫和床上用品有关的专利。请你商行在从事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前慎重了解侵权风险,注意规避侵权责任,避免与侵权产品制造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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