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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合法、正当行使投诉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徐州博创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通过购买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博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并由曲一线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一审判决遗漏曲一线公司自认其以大量的侵权投诉、起诉的手段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事实。曲一线公司具有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举证经验以及电商平台投诉经验,这对评价曲一线公司投诉时所使用的鉴定报告、鉴定视频是否真实、合理,以及是否具有利用电商平台规则投诉的恶意均有重要意义。2.一审判决遗漏曲一线公司投诉的价格控制动机及购买博创公司产品的原因的事实。一审庭审中,曲一线公司陈述其之所以购买博创公司的产品,系因为博创公司售卖的《5·3天天练》图书实际到手价格低于其与经销商约定的最低价格,扰乱了曲一线公司销售价格体系,同时怀疑博创公司所售产品为假货。曲一线公司发起投诉的动机以及购买博创公司产品的原因对于评价曲一线公司投诉行为是否为恶意投诉有重要意义。曲一线公司在拥有丰富维权取证经验的情况下,将快递袋拆封后才录制视频,明显不合理。曲一线公司自认拆开包装后才发现博创公司的所售产品为假货,但整个过程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还原。3.一审判决遗漏曲一线公司收到申诉材料后,未向博创公司披露的经销商江苏谷博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博公司)进行核实,也未及时撤回投诉的事实。曲一线公司收到博创公司提交的申诉材料后,知晓博创公司通过其经销商谷博公司采购涉案图书,应当撤回投诉,或者至少应当向谷博公司核实博创公司提供的申诉材料是否真实以及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存在。4.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第三部分并非是博创公司的抗辩,而是博创公司产品来源、经营状况、经营成本等的有关事实。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将该部分事实归纳为博创公司的“抗辩”,已经无形中默认曲一线公司投诉合理恰当并无过错,有失偏颇。5.一审判决遗漏对曲一线公司正版图书带有的防伪标签是否能有效验证产品真假的事实的认定。博创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涉案图书以及其在一审庭审时提供的自身销售的图书均有防伪标签,且均可以在曲一线公司网站通过输入防伪码验证图书的真假。6.一审判决遗漏对曲一线公司是否存在使用调包图书进行鉴定、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的事实的认定。一审中博创公司已通过申请法院向天猫公司调查取证、责令曲一线公司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方式进行举证,但一审法院未要求曲一线公司提供有关证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曲一线公司的投诉行为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已认定博创公司销售的《5·3天天练》一年级下册语文图书为正品,意味着曲一线公司取证购买时收到的图书也应当为正品,且应带有防伪码。曲一线公司用于投诉的鉴定视频中购买的图书包装已拆封,鉴定报告中仅以模糊的色差问题为认定盗版的理由,而对显眼的且专为防伪设置的防伪码、渠道编码只字不提,曲一线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曲一线公司投诉使用的鉴定报告、鉴定视频为虚假,其对博创公司的投诉为恶意投诉。博创公司对于曲一线公司恶意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曲一线公司未提供任何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中对于曲一线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具有恶意不仅未展开过多论述,而且以博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而否认曲一线公司投诉行为存在恶意,明显不当。即使无法直接推定曲一线公司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其仍存在明知通知错误而不及时撤回或者改正的恶意。博创公司收到投诉后,已经通过后台申诉渠道提交了与商品来源有关的证据材料,曲一线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博创公司提交的申诉材料核实博创公司的商品来源,也应当知道博创公司的产品为正品,更有机会在向授权经销商核实后撤回投诉,避免造成博创公司损失,但曲一线公司不及时撤回或更正,足以证明曲一线公司滥用自身权利,假知识产权维权之名行恶意投诉之实。2.即使无法认定曲一线公司构成恶意投诉,结合其主观上进行价格管控的不当目的以及客观上因其投诉导致博创公司店铺被清退、被扣保证金无法再经营的情况,也应当认定曲一线公司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曲一线公司辩称:1.曲一线公司向天猫平台投诉博创公司销售盗版图书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曲一线公司将在涉案网店购买的图书与正版图书进行比对,发现该套图书颜色、纸张质量、印刷质量等均与正版图书明显不同,为盗版图书。曲一线公司的投诉行为完全符合天猫规则要求,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存在所谓的恶意。2.博创公司涉案店铺被清退并非基于曲一线公司的投诉,而是博创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所售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所导致。博创公司自称通过谷博公司购买了涉案图书,在申诉的过程中虽然提交了谷博公司开具的发票和批销单,但该些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谷博公司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系在曲一线公司向天猫平台投诉之后,明显是为了应对投诉而开具,而批销单、出库单、对账单均为打印件,打印日期可以更改,经办人等处没有任何签名,也无购书合同进行佐证。退一步讲,即使博创公司从谷博公司处购买到了《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图书,也无法证明其所销售的图书为正版,因为博创公司仍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盗版图书。3.博创公司如果对清退店铺的处罚不服,应当向关闭其店铺的天猫公司主张赔偿,而不是曲一线公司。曲一线公司仅就博创公司销售盗版图书向天猫平台进行投诉,而投诉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博创公司的损失,博创公司向作为投诉方的曲一线公司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博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额度过高,明显是意图通过诉讼谋取非法利益。4.博创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部分内容,并不是一审法院裁判本案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博创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天猫公司述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博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曲一线公司在Tmall.com网站自营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2.曲一线公司在《北京晚报》《北京法制报》《京华时报》三家报刊正版(非中缝)醒目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十五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3.曲一线公司、天猫公司赔偿博创公司因商品链接被删除、店铺被限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400万元;4.曲一线公司、天猫公司加倍赔偿博创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5.天猫公司解除博创公司店铺所有限制,清除扣分及不良状态,并披露曲一线公司投诉时使用的知识产权信息、授权委托材料、鉴定报告等所有材料;6.本案诉讼费用由曲一线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一审中,博创公司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曲一线公司赔偿博创公司因店铺被清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4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5304.93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5000元、购买商品费用304.93元);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曲一线公司加倍赔偿博创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将第6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本案诉讼费用由曲一线公司承担;并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各方主体情况

  2020年5月22日,刘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何谭经居间方成都易拉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拉冠公司)介绍,就目标公司博创公司,达成《天猫网络店铺及股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刘昶依法出资并设立了目标公司,合计持有目标公司100%股权,目标公司名下运营有天猫商城网络店铺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店铺名)https://xzbcts.tmall.com/(店铺首页网址),易拉冠公司旗下有易店无忧(yidian51.com)网络店铺交易平台,提供网络店铺转让交易的居间服务,刘昶拟转让目标公司名下天猫商城网络店铺,现经过易拉冠公司的居间服务,何谭拟通过受让刘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的形式获得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及控制权;店铺有一般违规扣分,无严重违规扣分,公司名下无其他平台店铺,公司名下无资产、实业;店铺转让价款为700000元,天猫商城技术服务费30000元及消费者保障金100000元,以上共计830000元;付款方式为何谭一次性支付给易拉冠公司,由易拉冠公司再分期支付给刘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法人及股权变更手续前的5日内,何谭一次性将(扣除已支付的定金140000元)剩余转让总价款725000元支付给易拉冠公司,易拉冠公司收到上述转让总价款后分期支付给刘昶;何谭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店铺转让价款的5%向易拉冠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35000元。至2020年5月21日何谭一方已共计支付140000元,同年5月26日支付725000元。同年6月完成博创公司投资人变更为何谭等,并由何谭控股的博创公司在天猫网上“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店铺经营图书销售。

  曲一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图书编辑策划、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等。2020年7月,曲一线公司与他人签订《曲一线委托编写(修订)合同》,约定委托他人编写《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RJ)图书,曲一线公司是教辅丛书的主编,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曲一线公司所有。另外,曲一线公司系上述图书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并授权教育科学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曲一线公司系列图书。

  二、投申诉情况

  2021年3月25日,樊宁宁经曲一线公司授权,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向天猫网上的“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店铺发起投诉(投诉单号:202103251755494708),投诉理由为“商标权-假货-购买鉴定”,并提供了产品对比的《鉴定报告》和拆箱比对视频作为附件。《鉴定报告》中包含樊宁宁受曲一线公司授权鉴定涉案商品是否真伪,订单信息、商品链接信息,鉴定方式与鉴定理由,鉴定结论。其中所附的订单信息为2021年2月20日以实付款27.94元自“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店铺购买“2021春新版53天天练一年级下册语文”商品。鉴定方式与鉴定理由为:(1)正品设计严格统一,正品“53天天练”颜色为翠绿色,但是该店铺产品颜色为深绿色,而且正品包装处颜色与该店铺产品颜色明显不同,因此可以判断该店铺产品为假货;(2)正品设计严格统一,该店铺产品与正品颜色明显不同,因此可以判断该店铺产品为假货。鉴定结论为: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所出售的商品为假货。另外,在鉴定报告中,曲一线公司保证并承诺,鉴定过程合法合理,鉴定报告所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能够作为认定被投诉商品是否为假货的判断依据,任何因鉴定报告导致的法律风险由曲一线公司承担。另外,曲一线公司在投诉时亦提交了一份鉴定视频,在视频中鉴定人员从一个已经打开过的寄件人为“博创图书”的快递包裹中抽出一本《5·3天天练》小学语文一年级下册(RJ),该图书上无防伪标签,随后鉴定人员指认该图书与正品图书的差别。天猫公司将该投诉转送给了“徐州博创图书专营店”店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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