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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采取“软暴力”讨债行为,扰乱被害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梁某某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替别人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梁某某等恶势力寻衅滋事案

  滋扰,恐吓,跟踪,堵截,喷漆、泼粪、摆花圈......他们以催债为名,实施“软暴力”,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近日,吴忠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这个恶势力纠集者梁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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