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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征收中对原已纳入征收决定的房屋权利人作出不予征收的变更征收决定,该房屋权利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征收案

裁判规则

  1.行政机关在行....(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诉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不予行政征收案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案例索引】
  一审: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0)赣7101行初150号(2020年6月5日)
  二审: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赣71行终392号(2020年11月18日)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江西梦达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达彩印)诉称:2015年5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湖区政府)作出东征收〔2015〕第1号《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将梦达彩印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被告未及时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经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及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均判决被告于60日内对原告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判决生效后,因双方协商房屋评估未果,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违背双方约定,作出《变更决定》,将原告的房屋排除出征收范围,不再予以征收。该《变更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及实体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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