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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利用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完全脱离原作品的表达应当是一种新的创作,并非对原作品的改编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岳龙刚(岳云鹏)、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改编是在原作品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岳龙刚(岳云鹏)、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案例索引】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1980号(2019年4月19日)

  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知民终6号(2019年8月20日)

  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351号(2020年7月16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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