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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作品以幽默、搞笑的方式进行解构而创作的作品,若新作品中使用了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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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诉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0民初11985号(2019年8月8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2020年8月25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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