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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发表批评性言论时应客观、中立、审慎,其表达自由应受到相比消费者和新闻媒体而言更多的限制

————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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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上海挚想科技有限公司等诉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92656号(2019年8月23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22号(2020年6月23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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