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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从商标及其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阜康市金得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鉴于权利人因被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金得福珠宝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法改判驳回周六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周六福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金得福珠宝店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存在合法有效的权利基础。周六福公司一审提供的最近一次的取证时间戳显示金得福珠宝店并未使用“”标识,亦未在第14类商品上使用该标识,金得福珠宝店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仅为“”,一审法院超出诉讼请求对该标识进行评判明显不当。“”是完整的企业名称,由案外人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注册,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利。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分别注册第27903713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4类,和第33044741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金得福珠宝店仅授权获得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利。2.被控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不构成近似。第14类商品是贵重商品,消费者选购时谨慎度、辨认度高,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作出被控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认定,不会发生混淆误认。金得福珠宝店对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构成对周六福公司商标权利的侵害。3.一审判决金得福珠宝店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金得福珠宝店在加盟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时已经审查了该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书,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金得福珠宝店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六福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金得福珠宝店在店面招牌、店面形象墙等处使用“”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金得福珠宝店停止侵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得福珠宝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商标、第13062591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金得福珠宝店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金得福珠宝店所使用的“”标识和周六福公司第7519198号“”注册商标、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2.金得福珠宝店所称的“合法授权”均与本案无关。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在第35类申请注册的第33044741号“”商标与本案无关。3.一审判决酌定金得福珠宝店向周六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9万元,没有畸高。综上,周六福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金得福珠宝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金得福珠宝店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周六福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得福珠宝店停止针对周六福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2.判令金得福珠宝店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得福珠宝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28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取得了第7519198号“”商标,核定注册商品为第14类,包括手镯(首饰)、链(首饰)、项链(首饰)、装饰品(珠宝)、珍珠(珠宝)、戒指(首饰)、翡翠等。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7日。2016年3月7日,该公司在第14类商品上注册第13062591号“”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包括珠宝(首饰);链(首饰);手表;手镯(首饰);宝石;翡翠;戒指(首饰);耳环;首饰盒;未加工的金或金箔(截止),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2016年11月6日,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注册商标转让至周六福公司名下。2019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7519198号、第13062591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周六福公司。

  周六福公司对“周六福”品牌珠宝进行了持续的经营和宣传,2021年2月,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将第7519198号商标纳入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18年,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推荐第7519198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协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申请人的“周六福”品牌在全国门店有近2500家,品牌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为全国珠宝行业内的知名品牌。“周六福”品牌自2011年以来多次获得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十大珠宝品牌、央视宣传品牌等荣誉。周六福公司以发布户外广告、火车站站厅广告、地铁广告、电视媒体广告、报纸杂志广告等方式对“周六福珠宝”进行了宣传,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周六福公司所经营的“周六福珠宝”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不同地区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及工商处罚文书均已认定“周六福”系周六福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在香港注册。该公司在第14类商品/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有第27903713号“”商标和第33044741号“”商标。第279037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表(截止),注册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3日。第330447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其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截止),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9年5月6日。

  2021年4月30日,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授权金得福珠宝店使用第27903713号和第33044741号商标,授权时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29日。

  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曾申请注册第33044741号“”商标与第33045170号“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HKCHOWLOFOOKJEWELLERYINTLGROUPLIMITED”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与第35类。经异议、复审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周六福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441293号“周六福”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该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周六福”,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上述商标在14类上不予注册,在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准予注册。

  2020年11月14日,刘宇明在第14类商品/服务项目上注册第4506547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珠宝首饰;珍珠(珠宝);宝石;戒指(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表(截止),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3日。2021年4月30日,刘宇明授予金得福珠宝店使用第45065473号“”商标(14类),授权时间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

  香港周六福金行公司作为著作权人于2020年7月22日取得“”美术作品(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7776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金得福珠宝店于2013年9月13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商贸大厦一期(三区一段)商铺,经营范围为金银首饰零售。2021年5月13日,周六福公司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金得福珠宝店经营场所相关情况取证进行时间戳认证,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3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该证书附件中的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经庭审质证,金得福珠宝店对周六福公司提交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构成侵权。上述照片显示,金得福珠宝店在店面招牌、店面墙面、购物袋等位置使用了“”“”等标识。另,周六福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律师费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金得福珠宝店使用案涉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二、如构成商标侵权周六福公司主张的损失应如何认定。一、关于金得福珠宝店使用案涉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周六福公司对第7519198号“”商标与第13062591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仍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被控侵权标识均包含有“周六福”文字,因此审查重点为被控侵权标识与周六福公司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原则既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又要对商标的整体及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应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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