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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不能证明其损失及侵权人获益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英吉沙心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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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心意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直接依据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复印件确认心意达公司存在侵权事实,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应先举证证明心意达公司存在侵权事实,但庭审中其除提供的商标权相关的证据是原件外,其余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复印件不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故无法证实心意达公司存在侵权事实,其主张心意达公司赔偿损失即无事实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即使存在侵权事实,涉案侵权货物已得到行政处罚,海关部门已作出处罚、没收涉案货物的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被制止,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涉案货物均是由托运部及报关公司收集,心意达公司并未采购涉案货物,并非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主体,不具有主观恶意,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心意达公司提供的报关单显示货物申报单价为18美元,涉案货物的利润合计不到人民币6400元。侵权货物系海关依职权查获,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并未付出制止侵权的相关成本。因此,一审判决心意达公司赔偿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过高。

  被上诉人哥伦比亚服装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对心意达公司的侵权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在一审中,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提交了乌霍关知字(2020)0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印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从乌鲁木齐海关官网上进行下载,且《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对人为心意达公司,原件应在心意达公司处,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无法出具原件,且根据哥伦比亚服装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心意达公司实施了侵害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亦可证明心意达公司因商标侵权受到行政处罚。二、一审判决心意达公司赔偿哥伦比亚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000元,并无不当之处,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不应以心意达公司的获利计算赔偿数额,这无法弥补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在品牌商誉和市场份额上的巨大损失,心意达公司出口的侵权产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其侵权行为已对哥伦比亚服装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心意达公司不仅侵犯了多个商标专用权,而且数量较大,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故心意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哥伦比亚服装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心意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心意达公司赔偿哥伦比亚服装公司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3.心意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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