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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使控制者陷入错误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顾某1、顾某2诈骗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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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顾某1、顾某2诈骗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1,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顾某2,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1、顾某2犯诈骗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某1伙同其父亲被告人顾某2,利用旅客乘坐东航飞机后产生积分但未注册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之机,使用其掌握的虚假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注册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获取里程积分。待需要兑换免费奖励机票时,或采用虚假身份证明,将乘机人假冒为会员的直系亲属等方法,提交东航人工确认立即生效为受益人;或在东航官方网页操作积分兑换免费奖励机票过程中,利用电脑软件绕过东航关于预设受益人的期限限制,将受益人信息篡改为乘机人信息后立即兑换机票,从而骗取东航免费奖励机票51张自用或出售给他人,其中已成行46张,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成行5张,价值1万余元。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间,顾某1、顾某2伙同曾宪勇(另案处理),采用上述方法,由曾宪勇经营的上海辛航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航公司)招揽购票人,出售积分兑换的免费奖励机票4438张,其中已成行4070张,价值180余万元;未成行368张,价值10余万元。顾某1、顾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系未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顾某1提出其未实施诈骗犯罪,其辩护人提出顾某1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顾某2提出其未参与实施全案诈骗行为,其辩护人提出顾某2系从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根据东航“东方万里行”积分奖励计划,申请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的旅客在乘坐东航及有常旅客合作伙伴关系的航空公司航班后可累计积分,并可根据乘机记录,申请补登六个月内以及成为会员前一个月的积分。会员及其设立的受益人(设立之日起60天后生效)可用积分兑换奖励机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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