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抗诉后人民法院指令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发现原案遗漏犯罪事实的,应当补充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追加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对指令再审的案件与补充、追加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数罪并罚

————检例第181号: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

裁判规则

  被告人不服第一审....(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81号: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犯罪再审抗诉案

  【关键词】
  再审抗诉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自行侦查 补充追加起诉 强化监督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1月出生,某采砂场主。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无业,孟某某黑社会犯罪集团积极参加者。
  其余10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4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微山湖水域前程子段(可采砂区域,需持有采砂许可证)租用他人鱼塘私自开挖航道,利用砂泵船非法采砂共29万余吨,价值人民币800余万元;2014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等人在明知南四湖水域系国家禁止采砂区域的情况下,仍在南四湖水域刘香庄段开辟非法采砂区域,非法采砂共23万余吨,价值人民币749余万元。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阻碍渔政站执法人员查获采砂船上用于非法采砂的两桶柴油和一些维修工具,用汽车将执法车辆前后堵住,言语辱骂、威胁执法人员,抢走被依法扣押的柴油和维修工具。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驾车将在微山县张楼水域执法的警车截停,言语威胁执法民警,整个过程持续约10分钟,后孟某某等人见目的无法达到遂离去。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等人驾驶多艘摩托艇冲撞在微山湖张楼水域执法巡逻的船只,并在执法船周围快速行驶盘旋,形成巨大波浪,阻碍执法船接近采砂船。张某还驾驶摩托艇冲撞执法船,造成执法船进水,并向执法船投掷石块、泥块等。
  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等人驾驶快艇围堵在微山湖水域张楼湖面捕鱼的韩某某、李某某,并在湖面的一个土堆上,使用竹竿等对二人进行殴打,致韩某某轻伤、李某某轻微伤。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