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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检例第178号: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裁判规则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检例第178号: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关键词】
  二审抗诉 恶势力犯罪 胁迫未成年人犯罪 故意伤害致死 赔偿谅解协议的审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3月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龙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湘,男,1963年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米某华,女,1974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安某甲,男,2007年3月出生,殁年11岁。
  被害人安某乙,男,2010年5月出生,系安某甲之弟。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并控制、胁迫二人帮助其贩毒,还对二人长期殴打、虐待。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检测,在安某乙头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8岁的安某乙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11岁的安某甲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后“零星贩毒”。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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