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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的成立不以殴斗各方均人数众多为要件

————叶某1、郭某1、郭某2、叶某2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纠集多人相....(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叶某1、郭某1、郭某2、叶某2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65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 聚众斗殴 构成要件 人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刑初字第34号(2009年1月21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终字第202号(2009年6月1日)
  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某1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郭某1、郭某2、叶某2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08年12月1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田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叶某1、郭某1、郭某2、叶某2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1840元。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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