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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作为特殊的商品,涉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拆封后可能产生不确定的对药品品质的影响,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李某某诉阿里健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药品作为特殊的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李某某一审诉讼请求即“1.确认案涉商品页面上‘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这一店堂告知无效;2.判令阿里大药房退还李某某购物款20.5元。”事实和理由:一、阿里大药房在网页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并在退货退款程序中未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药品并非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情形,但阿里大药房在网页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并没有酌情和除外情形,其标注和设置超出消法的明确规定,依法属于消费者可以申请法院确认无效的店堂告示。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本案中,阿里大药房设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但未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一审判决仅引用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无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前置程序,导致法律适用与事实相冲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对于退款20.5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某没有退还案涉商品的原因,是因为阿里大药房退货退款中的设置问题。李某某无法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自然退货无法进行,故商品没有退还,并非李某某的过错,李某某坚持要求阿里大药房退还购物款20.5元。

    阿里大药房辩称,一、药品不支持退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李某某提出退货申请时已超过七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三、如李某某在收到商品七日内发起退货申请,我公司也履行了说明义务,即商品已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案涉商品页面上“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这一店堂告知无效;2.判令阿里大药房退还李某某购物款20.5元。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1年10月15日,李某某通过天猫购物网站平台在阿里大药房经营的“阿里健康大药房”店铺购买了一盒云南白药创可贴,并支付货款20.5元。李某某于2021年10月17日收到案涉商品,因该商品并非其意向,李某某欲以“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阿里大药房退货退款,但阿里大药房店铺网站页面上标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且在退货退款页面无该选项,李某某遂成此诉。

    另查明,在阿里大药房天猫店铺“阿里健康大药房”购物界面,服务承诺中标注了“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

    再查明,案涉商品李某某未退货,阿里大药房亦未退款。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通过网络方式从阿里大药房处购买商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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