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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绣艺人在未获得原工笔画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工笔画作为底稿、结合苏绣工艺特点和要求绣制苏绣并出售,侵犯了原画作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曹某某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正文


曹某某诉濮凤娟苏绣制品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2020)参阅案例18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原告:曹某某,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濮风娟,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第三人:王信贺,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原告曹某某因与被告濮风娟、第三人王信贺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该作品在其所著的《曹雪枫画集》中发表。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濮风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x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x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濮风娟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曹某某作品并出售获利,侵犯了原告曹某某的著作权。原告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被告濮风娟辩称:唐朝后有多个版本《华清浴妃图》,原告曹某某只是临摹者,对案涉《华清浴妃图》不享有著作权。刺绣是绣娘利用针法思想智慧形成的作品,其创造价值应由绣品创作人单独享有。被告濮风娟是接受王信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只收取人工费和材料费10万元,提高了被告的知名度,没有获取多大商业利润。且原告也正就《华清浴妃图》对王信贺进行著作权诉讼。至于原告曹某某提供的录音录像是其诱导被告报的艺术收藏品价格,与10年前王信贺的刺绣工艺品报价有巨大差别。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王信贺述称:就本案涉及的140cmx360cm苏绣《华清浴妃图》,原告已经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王信贺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认为,就同一刺绣作品第三人不应当承担两次侵权赔偿责任。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曹某某的笔名为曹雪枫,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2005年6月,曹某某通过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枫画集》,书号ISBN7-80526-574-7/J.400,该画集收藏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画和工笔画,其中第44~45页有工笔画《华清浴妃图》,并标明"2004年纸本140cmx360cm",在第46~48页有《华清浴妃图》的局部。该画主图部分是12名姿态各异的古代美女,其中最右边是两个举着宫扇的宫女。画的中上部是篆体"华清浴妃图",左上部是行书体现的白居易的《长恨歌》部分内容,大概为"回眸一笑百媚生……春寒赐浴华清池,温泉水滑洗凝脂……"等诗句,图右下部和部分美女的头饰、衣饰及裙摆位置是各种形态大小不一的牡丹花和绿叶,画中还有祥云廊道幔帐等隐约可见。该书第26页作品《铜墙铁壁太行魂》同时刊登在2005年2月16日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上,作品署名“曹某某”。2005年1月16日的《信报》.文化星期天"版面亦载明.擅长巨制的曹某某此次带来的是三米多长的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图》,作品表现的是文学经典中的场景—在众多仕女的簇拥下,贵妃杨玉环出浴。"曹某某称上述两幅画作均未出售。
  被告濮风娟经营有濮风娟刺绣艺术工作室,该工作室在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以及苏州吴中区光福镇均有经营。在该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的70cmx170cm《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2007年3月5日网易新闻显示,.巨幅《华清浴妃图》苏州开绣,濮风娟将带领8名绣娘耗时1年时间绣完,用500多种丝线,突出以针代笔,以线代色。"该新闻配上了绣娘在苏绣绣布底稿前的彩图。2008年3月13日搜狐新闻显示.400万米蚕丝线绣成《华清浴妃图》,当日,由9名苏州绣娘耗时1年绣制的《华清浴妃图》在苏州高新区镇湖镇正式完成,作品长3.6米,高1.4米",并配发了朱桂根摄影的苏绣作品和濮风娟与绣娘们在修饰绣品的彩图。
  2016年5月1日,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宏到濮风娟工作室进行调查并进行了录音录像,濮风娟在录音录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启奥公司,价格为80余万元。5月19日,王某宏与濮风娟相互添加了微信,王某宏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风娟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濮风娟回复称:《华清浴妃图》140cmx360cm价格170万元,70cmx170cm价格为86万元。
  另查明,诉讼中濮风娟向一审法院递交其于2007年1月26日与第三人王信贺(曾用名王信和)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信和委托濮风娟制作单面绣《华清浴妃图》140cmx360cm和《敦煌系列·天籁》,每幅定价10万元。
  濮风娟称,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1根等于2绒,1绒等于8丝,1丝等于22毛,最细的1根丝线劈成352毛。刺绣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种。
  再查明,2010年8月27日,胶东在线官网显示,.(2010年)8月26日讯,第五届中国民间工艺品博览会今天上午在烟台召开,展会上一幅长3.6米、宽1.4米的刺绣版《华清浴妃图》吸引了众多人的目光,展览作品的王女士介绍,这幅刺绣三个人用了三年的时间才完成"。2018年4月28日,曹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信贺,要求王信贺就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承担侵权责任。在诉讼中均未提及王信贺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是委托濮风娟所制作。2018年10月22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7民初212号民事判决,确认王信贺构成侵权,并判决其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判决。本案诉讼中,曹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除了交付给王信贺的苏绣作品《华清浴妃图》外,濮风娟另外还绣制了140cmx360cm的《华清浴妃图》。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一、关于曹某某对画作《华清浴妃图》是否享有著作权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曹雪枫画集》有规范明确的书号,该书载明作品的作者为曹雪枫,该书序言中介绍曹雪枫即曹某某。一审诉讼中,濮风娟没有提供古代画家创作的多个版本的《华清浴妃图》的证据,也没有提供曹某某不是工笔画《华清浴妃图》作者的相关证据,故认定曹某某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濮风娟依画制作苏绣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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