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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经审查,争议企业名称的使用损害了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对该企业名称应依法予以撤销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工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纠纷案

裁判规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工商局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纠纷案

(2017)参阅案例8号

  【相关法条】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57号。
  被告: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81号。
  第三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科创软件园B452-459。
  原告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域空间结构公司)因与被告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徐州工商局)、第三人徐州通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诉称:其系徐州市著名建筑企业,在徐州建筑业企业中享有使用.通域"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专用权,并且享有.通域"注册商标专用权。徐州工商局核准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
  公司使用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并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徐州工商局驳回其提出的撤销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企业名称的申请错误,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依法撤销徐工商名争处字(2014)第01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2.判令徐州工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徐州工商局辩称:徐工商名争处字(2014)第01号《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具体理由如下:1.根据通域空间结构公司及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登记基本信息,二者分属不同行业,其核准名称符合规定。2.通域空间结构公司认为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其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通域建设工程公司提出:1.原告与第三人分属不同的行业类别。2.原告与第三人的企业名称不同,存在明显区别,不会产生混淆,原告也未能向徐州工商局提供足以产生混淆的证据。3.原告的商标仅在金属制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三人并没有从事金属制品类的生产销售,更没有突出宣传"通域"字样或"通域"牌金属制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从徐州工商局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的客户主要源于钢结构与制品,而第三人主要从事房地产企业与土木工程,二者之间不存在冲突。故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原告通域空间结构公司系由原徐州通域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改制后成立,成立时间为2004年3月22日,一般经营项目为:建筑金属网架、钢结构、膜结构、建筑用压型金属板材、玻璃幕墙、屋面工程制造、安装,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承包境外钢结构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原告第7146982号"通域"商标于2010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包括钢结构建筑、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金属建筑材料、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螺栓、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金属窗,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原告拥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三级资质、建筑幕墙三级资质,曾承建国内多个大型钢结构建筑工程。2012年工程结算收人为35408万元,2013年工程结算总收人为32557.1万元。原告"通域"企业名称及品牌在本市及省内乃至全国钢结构建筑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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