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杜某1就被执行人杜某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申请复议案
(2021)参阅案例13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第一款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
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
民法典第
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异议人(案外人):杜某1,男,44岁,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杜某2,男,46岁,住浙江省德清县,现在南京浦口监狱服刑。
杜某1因杜某2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