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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负责国有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的职务之便,通过虚增中间交易环节截留单位的应得广告收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王某某贪污案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贪污案


  
(2019)参阅案例24号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南京广播电视集团节目营销中心娱乐节目部原副主任、电视传媒中心生活(娱乐)频道编辑部原副主任,住南京市建邺区。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南京广电)相关频道负责人期间,利用其从事、负责相应频道广告经营的职务便利,在代表南京广电与多家金融机构洽谈广告业务的过程中,谎称南京中汇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南京博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川公司)系南京广电的代理公司,以上述公司名义与金融机构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继而向南京广电隐瞒合同的真实价款,以中汇公司、博川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南京广电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截留广告款共计人民币1024.6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除了2012年截留广告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外,其他时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1)2009年至2011年,王某某没有代表南京广电负责广告经营的职权,其仅仅是利用了在南京广电工作获得的信息优势进行合法经营,在此期间获得的广告款不应认定为贪污款。(2)2013年至2014年,南京广电将本案所涉频道的广告业务承包给广告传媒公司,王某某截留的广告款不属于南京广电,不应认定为贪污款。(3)2012年王某某截留的广告款中,只有部分构成贪污。交通银行对外发布的邀请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主体为取得南京电视台广告发布资格的广告公司,将南京广电排除在投标主体范围之外,故交通银行2012年与中汇公司、博川公司所签合同差价款不属于南京广电所有。兴业银行2012年的广告业务并非王某某代表中汇公司洽谈签订,与南京广电无关。(4)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南京广电系国有事业单位。2009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南京广电信息频道财经资讯部主任、生活频道制片人、节目营销中心娱乐节目部副主任、电视传媒中心生活(娱乐)频道编辑部副主任期间,利用其从事、负责相应频道广告经营的职务便利,在代表南京广电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等7家金融机构洽谈广告业务的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谎称中汇公司、博川公司系南京广电的代理公司,先以中汇公司、博川公司等公司名义与上述7家金融机构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后向南京广电隐瞒合同的真实价款,再以中汇公司、博川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与南京广电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截留广告款共计人民币1024.63万元。2015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人民币50万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追回并扣押赃款及孳息人民币655.24万元,查封被告人王某某名下位于南京市的房产两套。

  另查明,2013年3月,南京广电与上海雅润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润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南京广电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传媒公司),其中南京广电持股比例为55%,雅润公司持股比例为45%。同时,南京广电、雅润公司、广告传媒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书,约定由广告传媒公司代理南京广电包括生活、娱乐等6个频道在内的所有广告经营,统一由广告传媒公司对外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明确广告传媒公司每年度上缴给南京广电的利润目标额,并约定由雅润公司对上述利润目标额承担保证责任,即若广告传媒公司不能完成年度利润目标额,不足部分由雅润公司全额补足。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广告传媒公司并未招募人员开展广告业务,相关广告业务仍然由南京广电原有的广告经营人员具体负责实施,部分广告发布合同以广告传媒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部分广告发布合同以南京广电名义对外签订,但广告款额均计入广告传媒公司利润目标额并上缴给南京广电。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南京广播电视集团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广告代理合同书、广告合同书、发票、记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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