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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组织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寻找案件突破口,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

————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裁判规则

  针对长期组织生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 农药 化肥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在河南省淮阳县注册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龚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龚某辉(龚某四弟)成立郑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龚某辉为实际控制人。甲公司内设生产部、仓储物流部、财务部、销售部,龚某对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门由龚某及其家人负责。被告人龚某龙(龚某大哥)负责生产部;被告人龚某峰(龚某二哥)负责仓储物流部;龚某负责甲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乙公司销售甲公司生产的农药、化肥,龚某辉负责乙公司销售部门及下属品牌销售公司;财务部由龚某直接负责,形成了等级严明、规模成熟、家族式生产、销售伪劣肥料、农药的团伙。甲公司生产农药、化肥的配方由龚某提供。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节省成本、牟取高额利润,龚某采用购买廉价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标注的原药成分等手段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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