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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将其金钱以保证金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规则

  债务人将其金钱以....(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光大银行郴州分行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该行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涉款项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一审中,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仅仅只是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存在的账户不在标注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专户而已。但是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不在专户上就必然改变其作为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专属性质。2.本案中的开证银行已经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案涉款项为450余万元,而开证银行对外履行支付义务为3000万元,完全足以覆盖案涉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申请,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案涉款项的冻结。

  海尔小贷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事实和理由:1.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因为该规定明确了其所称的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被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本案信用证为国内信用证,信用证受益方不属于境外方。2.诉争的450万元不属于保证金。当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债权人实现保证金的质权时,需要从保证金账户扣划到债务人的一般账户再进行扣划。从技术条件而言,光大银行及其所有分支机构能够对所有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直接扣划。因此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划到金贵银业公司账户用于备款的行为不具有必要性。且案涉结算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诉争款项已与金贵银业公司的其他款项混同。3.光大银行郴州分行与本案信用证开证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属于不同主体。

  金贵银业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称该公司为申请开立编号为XX的国内信用证,按合同约定在光大银行郴州分行的保证金账户内存入了450万元保证金,后因公司出现困难,未能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因信用证到期,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将前述保证金及相应利息转入了金贵银业公司的结算账户内,此后因该公司大量债务逾期被各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案涉结算账户先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保全冻结。目前,金贵银业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待光大银行郴州分行、海尔小贷公司的债权最终认定后,金贵银业公司将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进行清偿。

  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海尔小贷公司申请执行的金贵银业公司在光大银行郴州分行XXX80账户内的存款450万元及利息29287.5元的性质为信用证保证金,光大银行郴州分行对其享有优先受偿权;2.请求撤销(2019)渝05执异546号执行裁定;3.请求解除对金贵银业公司在光大银行郴州分行XXX80账户内的存款450万元及利息29287.5元的冻结措施;4.判令海尔小贷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尔小贷公司与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贵银业公司、曹永贵、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渝05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截止2019年2月20日,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贵银业公司、曹永贵、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欠付海尔小贷公司本金1680万元、利息28万元、罚息126668元,共计17206668元;二、上述款项由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贵银业公司、曹永贵、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三曦矿业有限公司分7期(2019年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11月20日)偿还海尔小贷公司。上述调解书生效后,海尔小贷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渝05执1847号。

  一审另查明,2019年1月7日,金贵银业公司(甲方)与光大银行郴州分行(乙方)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人民币1.85亿元的贸易融资,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19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7日止。

  2019年1月17日,金贵银业公司(甲方)与光大银行郴州分行(乙方)签订《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5亿元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总额度,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15%的保证金;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从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止。

  编号的XX的《中国光大银行国内信用证(正本)》载明:开证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开证日期:2019年1月22日,开证申请人:金贵银业公司,受益人: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祥贸易公司),开证金额:3000万元,有效日期:2019年2月15日。

  2019年1月22日,金贵银业公司(甲方)与光大银行郴州分行(乙方)签订《保证金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国内信用证申请书》暨《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为保障乙方权益,甲方愿意在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保证金作为履行主合同的担保;保证金账户XXX37,保证金金额人民币450万元整;计息方式定期利随本清/定期陆个月。保证金及利息用于担保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金自存入之日起即转移为乙方占有,在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得到全部清偿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动用…….。

  《中国光大银行国内信用证申请书》载明:开证申请人:金贵银业公司,受益人:旺祥贸易公司,信用证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信用证有效期:至2019年2月15日,申请日期:2019年1月22日。

  金贵银业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承诺书》载明:我单位于2019年1月22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跟单国内信用证,为此我单位作出不可撤销承诺并构成该《国内信用证申请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国光大银行内部通用凭证》载明:户名为金贵银业公司,账号为XXX37,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50万元,起息日期为2019年1月21日,到期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业务代号为信用证定期保证金,备注为定期保证金存款开户。

  金贵银业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出具的《承付/拒付通知书》载明:信用证号:XX,到单日期:2019年1月22日,到单金额:30159662元,承付金额:3000万元,承付到期日:2019年7月22日,并注明:上述信用证项下来单通知书业已收悉,我司同意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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