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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主张行为人侵权获利情况的,应当提供供货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诉XXX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权利人主张行为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按商标侵权获利额(70368元)三倍赔偿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11104元;2.判令XXX承担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上述两项合计221104元;3.判令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6年8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66912号“牛栏山”(外带圆圈)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项目为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2年5月28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12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0116254号“牛栏山酒”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0日,核定项目为33类,开胃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酒精果子饮料;含水果的酒精饮料;米酒;青稞酒;黄酒;料酒。2019年7月8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以下简称北京酒厂)特别授权辽宁省锦州市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代理商)2015年至今在辽宁省锦州市行政管辖地域内独家代理销售北京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42度500ml、265ml陈酿白酒,同时授权锦州代理商负责人刘月总负责并代表北京酒厂以北京酒厂或者锦州代理商名义实施该地区商标侵权的维权工作,授权期间为2015年至今,特别注明经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涉及的有关民事侵权案件,授权持续至涉及民事案件判决生效、执行完结之时。此后授权以每年签订双方合作合同内容为准。”2019年9月16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证明:“2003年11月25日至今期间,商标权利人始终授权刘月实际经营管理的店为锦州地区独家代理总经销大牛、小牛等牛栏山系列注册商标白酒,经营的店是锦州市古塔区福禄酒类批发中心、锦州市福禄酒业有限公司、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关于锦州地区发现串货、假货维权工作特别授权刘月,为锦州地区牛栏山系列白酒注册商标维权工作代理人,特别授权期间为2015年至今,此后以签订销售合同期间为准。特别授权范围:有权决定以商标权利人名义或以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撤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处置侵权人赔偿款,转委托代理人诉讼,向行政机关投诉、撤诉。”2019年12月3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证明:特别授权锦州盛世缘酒业有限公司代表酒厂处理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民事侵权案件事宜,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和解、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接收赔偿款或执行回款等所有与民事诉讼有关的权利。授权期限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该判决涉及所有民事侵权诉讼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7日以锦凌检公诉刑诉(20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安生、邓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某、代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5日,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张安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三、被告人邓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四、被告人代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五、依法没收被公安机关搜缴并扣押的假酒及相关物品。”王某某、张安生、邓武、代颖不服,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五项及第四项中对上诉人代颖的定罪部分;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8)辽07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对上诉人代颖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代颖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9)辽07刑终13号刑事判决认定:2016年1月份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王某某先后同张安生电话联系订购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1万余箱,其中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每箱42元购进,265ml每箱47元购进。邓武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生产假冒北京顺鑫农业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生产的42度500ml陈酿白酒,每箱42元(12瓶),总计销售给王某某假冒牛栏山白酒大约1万箱。王某某、代颖从张安生、邓武处购进的假冒牛栏山陈酿白酒42度500ml、265ml,从2016年1月份至2017年5月16日,先后以每箱60元至102元不等价格在锦州市进行销售。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证明:王某某、代颖处查获扣押及销售标明为牛栏山注册商标的陈酿白酒系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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