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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生前所有的房屋在其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共有继承所有

————徐某2等诉徐某1返还原物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徐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对方负担。事实与理由:1、徐某8的儿子是2006年春天出生,松园村的人都知道,这个可以当庭对质,徐某8及妻子、儿子和徐某8的父亲徐某某共同住在一起,徐某某于2006年底去世,徐某8、徐某8妻子、徐某8儿子共同拥有房产占3/4,已超过房产的2/3,根据一审判决中依据徐某8没有房产的2/3产权判决徐某8卖给徐某1房产无效是错误的。2、徐某2及其他被上诉人早就知道徐某8卖了房子,这个可以当庭对质,徐某2在徐某某去世后会给其父亲徐某某上坟,自然就知道了徐某8卖了房子,应该认为其默认了徐某8卖了房子的行为,放弃了继承权,过了10余年说不知,还打了110报警,真是自欺欺人,请求法官主持公道判定徐某8卖给徐某1的房屋行为合理合法有效。3、徐某8在第一次开庭时明确说不要房子也不拿钱要回房子,可以看第一次法庭记录。徐某1第一次开庭说明了问题,第二次开庭去了没开庭,第三次急病不能去就被判成放弃权利不公平,徐某1没有放弃权利。

  被上诉人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钟文荣、徐某7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徐某9、徐某8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徐某2、徐某3、徐某4、徐某5、徐某6、钟文荣、徐某7共同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徐某1、徐某9返还位于诸城市××镇××村××号(房产证号:诸村房字第0×**)的房屋;标的额30000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诸城市山东头镇松元村(现桃林镇石屋子沟社区松园村)村民徐某某与其配偶马少兰分别于2006年、1991年死亡;徐某某、马少兰共生育长子徐某某,次子徐金龙、三子徐某2、四子徐某3、五子徐某8、长女徐某4、次女徐某5、三女徐某6;长子徐某某于2020年死亡,钟文荣系徐某某配偶,徐某7系徐某某女儿;次子徐金龙于2003年死亡,徐金龙未婚未生育子女。徐某某生前有××村××号(房房产证号:诸村房字第0×**的房屋一处,该房屋由徐某8在2008年出售给松园村村民徐某1,并于当年向徐某1交付了房屋,未交付房产证;徐某1又于2009年将房屋出售给其兄弟徐某9,徐某9非松园村集体成员,房屋现由徐某9居住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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