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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提起诉讼

————杜某某诉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规则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杜某某诉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男,1960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延安路776号。
  法定代表人:玉苏甫?买提努尔,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塔依尔?夏西木,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天津金宇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昊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杜某某、被申请人董某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以下简称维吾尔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终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作出(2022)新民申57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金宇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章华、再审申请人杜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被申请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维吾尔医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宇昊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金宇昊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董某某,又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杜某某缺乏证据证明。首先,金宇昊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银行付款凭证足以证明,金宇昊公司将维吾尔医医院急救综合楼扩建及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装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乌鲁木齐大工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工匠公司),并已支付全部劳务费。二审判决认定金宇昊公司违法分包工程缺乏依据。其次,金宇昊公司从未向董某某、杜某某分包或者转包过工程项目,也没有与杜某某就劳务费用结算,亦未向杜某某支付过劳务费用。董某某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其支付60万元从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工程项目。最后,从董某某和杜某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内容来看,发包人是董某某,落款处也是董某某个人签字,并未加盖金宇昊公司印章。结合董某某收取保证金20万元及支付劳务费用309万元足以证明,系董某某个人分包工程给杜某某。二、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立法本意,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金宇昊公司既不是转包人,也不是违法分包人,杜某某应当起诉违法分包人董某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杜某某应当向董某某主张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其要求金宇昊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缺乏依据。其次,上述解释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司法实践均认为实际施工人无权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转包人主张权利。三、二审判决未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具体金额,属于基本事实不清,致使二审判决对维吾尔医医院没有任何约束力和可执行性。四、金宇昊公司将整个改造工程劳务分包给大工匠公司,董某某从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后又分包给杜某某。为了查明案件基本事实,金宇昊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追加大工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二审法院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审理程序违法。
  杜某某辩称,金宇昊公司是整个改造工程的承包人,杜某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杜某某提交证据可以证实,杜某某与金宇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金宇昊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及利息。
  董某某辩称,不同意金宇昊公司的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杜某某施工外墙干挂石材项目是事实。一审判决正确,二审多判了工程价款。杜某某的保证金20万元及董某某的保证金10万元均支付给了江油市远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杜某某与该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杜某某向董某某主张返还保证金不合理。
  维吾尔医医院未作答辩。
  杜某某申请再审称,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工程施工合同书第三条约定,履约保证金20万元交工后20天内全额退还,逾期不还按1%计算滞纳金。涉案工程2019年6月19日竣工验收,保证金应当于2019年7月9日前返还。现董某某延迟退还保证金,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3万元。二、杜某某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均提出应由对方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承担保全申请费、保险费,一、二审未作审理。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
  金宇昊公司辩称,不同意杜某某的再审申请请求。首先,其未对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没有经过再审审查程序,无权在再审审理庭审中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其次,金宇昊公司与杜某某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的问题。
  董某某辩称,没有拿到钱,不认可承担工程价款利息的再审请求。
  维吾尔医医院未作答辩。
  杜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董某某返还保证金20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2.判令董某某、金宇昊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0万元;3.判令董某某、金宇昊公司支付利息95,000元;4.判令董某某、金宇昊公司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5.判令维吾尔医医院在欠付金宇昊公司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邮寄费用由董某某、金宇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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