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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行为人出于欺骗妻子的意图而伪造银行存单,并无使用该存单的目的,但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秦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裁判规则

  伪造金融票证犯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秦某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案情】

  被告人秦某某,男,出生于1970年8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偃师市大口镇马村。因涉嫌犯金融票证诈骗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刑诉(201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志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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