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张笑南(另案处理)以每箱300元至38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海兵(另案处理)购买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啪啪水”共计16单821箱(每箱24瓶),通过物流从广东省佛山市寄送至铜陵市。范某某将购买的“啪啪水”以每箱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刘昊、严康、葛进、叶旺(另案处理)等人,其中30箱被范某某等人饮用。经称量,单瓶“啪啪水”的净重最低为265克。范某某贩卖“啪啪水”791箱,共计18984瓶,重量为5000余千克。经抽样鉴定,“啪啪水”含有γ-羟基丁酸成分,平均浓度为2.86mg/ml。
另查,2012年、2014年,被告人范某某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5年5月12日,范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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