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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不能对行为人进行的健康检查作出解释且讯问时没有同步录音或录像的,无法排除审判前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李某1、李某2贩卖毒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贩卖毒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1、李某2贩卖毒品案


    裁判要点

    1、毒品案件犯罪手段隐蔽,取证难、印证难、认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但不能因此降低对此类犯罪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不能脱离证据的证明标准讲内心确信。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依法不予认定。

    2、以庭审为中心加强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具体要求和体现。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被告人供述系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日,韦可发(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XXX,要求购买200克海洛因,XXX表示同意,并和韦可发商定交易毒品的价格和地点。XXX在家中用黑色塑料袋把海洛因包好后,把被告人李飞喊来,让李飞把装有海洛因的黑色塑料袋送到临泉县瓦店东侧路边一大棚子处,交给韦可发。李飞按XXX要求,将装有毒品的黑色塑料袋送到指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毒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毒品检验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51.37%,重量为199.7克。

    韦可发还供称:2012年3月20日左右,他从XXX处购买20克海洛因;同月28日,他从XXX处购买199.94克海洛因,毒品卖给王秀起了。

    XXX对其贩卖199.7克海洛因的事实不持异议,对韦可发指供其还贩卖219.94海洛因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还提出,XXX贩卖199.7克海洛因系侦查机关控制下实施,建议对XXX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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