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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使用供应商的商标、字号进行网络推广的,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代理商未经许可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维修阀门产品等。1996年6月原告取得第850343号“TWT”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阀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6年6月28日至2006年6月27日。2006年8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6月28日至2016年6月27日。2004年1月,原告取得第3202931号“TWT”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阀门,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1月28日至2014年1月27日。2013年10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7日。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TWT”商标及图形商标多次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TWT”图形商标在2012年6月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一直将“瓦特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原告成立以来,在业界获得较多好评和荣誉。此外,原告在全国多地设立分支机构,为宣传推广企业,原告每年均有相当广告费用的投入。
  北京百度网讯公司(以下简称网讯公司)系百度网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在线公司)负责百度推广服务。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商公司)为在线公司授权的百度推广服务在天津地区总代理,负责百度推广服务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原告与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茨公司)均为企商公司的客户。
  原告申请天津市泰达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天津市泰达公证处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津泰达证经字第4631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塘沽瓦特斯阀门”,进入搜索结果网页,点击“(原中美合资)塘沽瓦特斯阀门网站”,显示的是沃茨公司的网站,沃茨公司在其网站上端的显著位置使用了原告的“TWT”图形商标及“瓦特斯阀门”字样。
  被告网讯公司和在线公司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已经采取技术措施下线涉案信息关键词推广,百度网站已不存在使用涉案关键词的网络推广。
  另外,原告起诉后,其与沃茨公司仍继续销售业务关系,签订了多份代理商合同,合同中没有关于商标及商号使用的约定。沃茨公司系原告逛网指定的华北地区代理商之一。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商标;立即停止使用与“瓦特斯”相同或近似的字样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150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端使用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TWT”图形商标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 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三、驳回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沃茨公司已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沃茨公司作为原告的代理商,其在自身网站显著位置使用原告的“TWT”图形商标及以“瓦特斯”作为关键词进行百度推广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2)网讯公司、在线公司、企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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