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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盗播手段,去除广告并以极低的价格向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大量赚取用户和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隆耀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通过盗播手段,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等与隆耀电子商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原告:腾讯科技公司

  原告:腾讯数码公司

  被告:隆耀电子商务公司

  【案情摘要】

  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是中国知名“腾讯视频”综合视频内容平台和客户端的合法经营者,围绕“腾讯视频”标识享有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

  第22485868号商标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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