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通诉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应某通诉称:2016年6月30日,其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海公司)的1号店购买了由油联(北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联公司)与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公司)共同合作出售的油联易卡储油宝商品。该商品宣称可以锁定油价,低油价时购入,高油价时使用商品可以低买高卖。但自2016年8月开始,油联公司便以数据升级为由停止返现服务,导致应某通剩余的11678.41元商品无法兑现。应某通于2016年8月中旬投诉至纽海公司与新生公司,要求两公司处理并先行垫付退款金额,但纽海公司以应某通提供的数据无法有效核实为由拒绝处理,新生公司以其自2016年3月20日开始已不与油联公司合作为由拒绝处理。故应某通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退还油联易卡储油宝剩余金额11678.41元,并按当时购入原价赔偿12740.08元及交通费、通信费、误工费2000元,金额共计2641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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