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勤系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望江台巷一处房屋的房主。2011年8月8日,乐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陈某勤自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乐山城建公司)腾交上述房屋。因陈某勤未自动履行,同年8月23日,乐山城建公司向乐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1年8月23日,乐山中院立案,同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勤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因陈某勤拒收,该执行通知当日留置送达。亦在同日,乐山中院作出公告,责令陈某勤在2011年8月27日前腾交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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