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伏某龙,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15日,小学文化,农民。
二、一审判处情况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伏某龙熟知同村村民南某牛打工受伤得到赔偿金十万余元,遂先后向南某牛借款3000余元,并在南某牛用银行卡给其取钱时得知该卡密码。2010年农历腊月,伏某龙因常参与赌博而造成经济拮据,遂产生杀死南某牛并抢其钱物的念头。2011年1月6日晚11时,伏某龙去南某牛住处闲转,当同在南某牛处看电视的李某离开后,趁南某牛熟睡之机,伏某龙手持屋内的案板、小铁椅、木棒击打南某牛的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后抢走南某牛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逃离现场。次日8时许,伏某龙持所抢南某牛的银行卡在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分两次将卡上的1200元取走,后在一厕所内将所抢银行卡、身份证烧毁冲入下水道。2011年1月13日,伏某龙在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脱逃。2011年7月21日,伏某龙在新疆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死者南某牛系生前头部遭受有一定质量、便于挥动的圆柱状钝性物体(如棍棒等)多次打击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第一次以被告人伏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伏某龙以指控其犯抢劫罪证据不足、公安人员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我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以被告人伏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伏某龙再次提出上诉。
三、案件侦破、揭发情况
2011年1月7日10时许,南某1(被害人兄长)向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称:其弟南某牛被人打死在门市部内床上,要求查处。公安局接警后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尸体进行解剖。经查,死者身上的银行卡、钱包、身份证等物被拿走,进一步侦查发现被害人银行卡于1月7日上午在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2次,经调查录像资料,发现伏某龙有重大作案嫌疑。2011年1月13日公安人员在对伏某龙询问过程中该伏未签字脱逃。2011年7月21日18时30分,新疆警方在新疆境内将伏某龙抓获。
四、一审主要定案证据
1.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单证明,卡号为622××××××××××××3613的银行卡于2011年1月7日分2次从中支取现金人民币1200元(一次1000元,一次200元),该卡户名系被害人南某牛,可用余额为人民币26.88元。邮政银行取款凭证记载,从上述卡号的银行卡中2次跨行交易取款人民币1200元(一次1000元,一次200元)。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C县S镇街道,该街道东西向,南北两侧均为门面房,中心现场位于镇粮站门口东侧一排平房内,该排房为砖混结构五间坐北向南平房,南某牛的“光盘大全”门市部位于该排房由东向西第一间,该店为单间,打开房门进入室内,位于门扇后墙角立放有一长1.26米的木棍,木棍两端粘有疑似血迹。由南向北第二个箱子内装有大量饰品,上架有一白色破损椅子,位于该室北墙东侧有一单人床,该床呈东西向,其上有一头西脚东呈爬状男性尸体,尸体上盖放有翻卷状被褥,其被褥下端外侧有大量疑似血迹,被褥东北角有翻卷状深色外衣一套,尸体双臂压于胸前,右腿弯曲,左腿伸直,位于尸体头部靠北侧床头有一卷粘有大量疑似血迹的卫生纸,挪开尸体后,尸体头部下侧枕头上有大量血迹,枕头下压有破损菜板填充物,上粘有疑似血迹,现场提取血迹3处,木棒1根,破损椅子,损坏菜板和烟蒂6枚。
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2011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伏某龙指认了杀害南某牛、丢弃南某牛钱夹和邮政储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处及烧毁南某牛身份证、银行卡的地点。经被告人伏某龙当庭辨认指认照片,表示指认照片是真实的,地方也是真实的。
4.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伏某龙经过混合辨认,指认出作案凶器木棒、菜板、椅子。经被告人伏某龙当庭辨认该照片,表示木棒、菜板、椅子照片是真实的,但不是其作案工具。
李某的指认照片及辨认笔录证明,通过混杂辨认,李某辨认出被告人伏某龙就是案发当晚,他离开后还在被害人南某牛处的年轻人。经被告人伏某龙当庭辨认,表示李某的辨认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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