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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非法集资的金额主要用于转贷等,用于炒股的资金未超出其可控范围,不能认定该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陈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规则

  集资诈骗罪必须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沈某开始向他人吸收资金,后伙同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江南锦苑2幢某室成立非法担保公司。2010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出资人民币500万元加入该担保公司,并在该担保公司负责财务工作。期间,沈某、陈某以高息为诱饵,以各自名义或互相担保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由沈某决定将资金用于转贷、炒股、购买房产或支付利息,后因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大部分本金无法归还。截至2010年10月,沈某向张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吸收资金共计1194万元,截至2011年7、8月份,沈某、陈某向季某某、孔某某等30余人吸收资金共计8365.3万元。案发前,沈某、陈某支付了部分利息和归还了小部分本金。

  被告人沈某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自己没有资产的情况下,将其中至少1273.64万元投资在高风险的股票行业,导致亏损本金总计589.80万元。

  2012年1月20日、同年3月8日,被告人沈某、陈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归案后,沈某将赃款100万元退至公安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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