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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零口供”案件可通过“两个面、双向度”这一相辅相成的证据架构模式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

————刘某某制造毒品、周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裁判规则

  在“零口供”案件....(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刘某某制造毒品、周某某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14年第6集(总第101集)

  审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年初,周某某请刘某某帮忙研制冰毒的配方工艺,得到刘某某的应允。随后,由周某某提供资金,刘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周某某购买了用于制造冰毒的相关仪器设备及化学品。同年6月,刘某某成功试制出毒品后,周某某出资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用于购买制毒原料和运送毒品。而后,周某某又出资租用一套住房,作为制毒地点,二人又雇用了他人帮助制造毒品,毒品均由周某某保管。同年9月21日晩,周某某报警称其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并提出刘某某吸毒并制造毒品。之后,周某某带领公安机关在其母亲赵××家中搜出其藏匿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7%的白色粉末l02.24克;此后又在租住房搜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5.7%的白色粉末202.45克。同日,公安机关抓获了刘某某,刘某某被抓获后供述了其伙同周某某制造毒品的事实,周某某亦被抓获。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略。

  公诉机关以刘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周某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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