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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索债非法拘禁他人并致其在逃跑过程中死亡的,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

————王某某、栾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索债非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栾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栾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吴某某拖欠栾某某30余万元债务,栾某某遂将此事告知给王某某。随后,王某某要求孙×(在逃)帮其索取债务,孙×要求栾某某将吴某某骗到缅甸后,安排了解缅甸情况的张某某及其在缅甸赌场的朋友和×在缅甸接应,并在缅甸老街向吴某某索取债务。2009年2月7日,王某某、孙×、张某某在和×的安排下非法出境到达缅甸并入住酒店。当日,栾某某将吴某某带至其入住的房间,王某某、孙×、张某某随即限制了吴某某的人身自由,并要求吴某某清偿债务。次日,吴某某趁王某某与栾某某在外讲话之机从房间窗户跳下,当场毙命。案发后,王某某、孙×等逃逸,期间张某某以搭救正在被关押于缅甸的和×为名,要求栾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以张某某、王某某、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吴某某的亲属吴×以张某某、王某某、栾某某非法限制吴某某人身自由,致使吴某某死亡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王某某、栾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83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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