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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致被害人跳楼身亡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从重处罚

————张仕虎等非法拘禁案

裁判规则

  数行为人为索取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仕虎等非法拘禁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2010)凤刑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刑终字第23号。
  2.案由:非法拘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琼珠。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迪。系被害人吴艾斌之子。
  被告人(上诉人):张仕虎。2009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唐伟、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科标,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栾永惠。2009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农,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林。199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刑满释放2009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凤萍;审判员:马克彪、李顺祥。
  二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飞;审判员:傅永光、高志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5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被害人吴艾斌在与被告人栾永惠恋爱期间,将被告人栾才惠的三十余万元人民币借出后一直未还。后被告人栾永惠与被告人王林结婚,王林得知此事后告诉孙俊(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张仕虎,让他们想办法帮栾永惠要回吴艾斌所欠的债务。四人预谋由栾永惠将吴艾斌骗到缅甸老街,王林、张仕虎、孙俊等人在老街实施要债计划,到缅甸老街由张仕虎的朋友和崑负责安排。2009年2月7日,张仕虎、孙俊、王林三人先从昆明乘飞机到临沧市,后租车到临沧市镇康县南伞边境,由和崑-安排人负责接应非法出境到老街,并人住当地新锦江酒店红楼417房间。同日,被告人栾永惠将吴艾斌从昆明骗至缅甸老街,到新锦江酒店红楼417房间与先期到达的张仕虎、孙俊、王林会合。张仕虎、孙俊、王林三人将吴艾斌拘禁在新锦江酒店红楼417房间向之要债,并用胶带纸将吴艾斌捆绑在椅子上,2009年2月8日早上,张仕虎等人又用胶带纸将吴艾斌双手反捆绑于椅背后。到下午15时许,吴艾斌乘王林到417房间门外与栾永惠谈话之机,从417房间窗户跳下,当场摔死在楼下的街上。案发后,张仕虎、孙俊、王林和栾永惠等人逃回昆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仕虎、王林、栾永惠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迪诉称:因吴艾斌被害致死,要求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所受损失共计人民币383 73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丧葬费损失、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83 7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 000元。
  (3)被告辩称
  被告人张仕虎辩称:其未参与王林等人向被害人索债和拘禁过被害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仕虎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不足,本案的主要证据为各被告人的供述,但这些供述相互不能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指证张仕虎构成犯罪的证据锁链。2)被告人张仕虎无非法拘禁被害人吴艾斌的故意。3)被告人张仕虎并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告人王林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栾永惠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栾永惠主观上没有以扣押、拘禁的手段来索要债务的故意,也没有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犯意通谋;客观方面,被告人栾永惠并没有实施拘禁被害人吴艾斌的行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一审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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