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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符合《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裁判规则

  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寻衅滋事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涉医犯罪典型案例(2015年5月26日)

  审判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4年11月26日

  案号:(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09年11月,王某某因鼻部整形术失败,两次前往同济医院(××省××市××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王某某因不满手术效果,多次至同济医院吵闹,并使用红色油漆在同济医院部分建筑上书写侮辱性文字,还将部分设施损坏。之后,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同济医院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纠缠骚扰相关医护人员。”王某某因协议获得同济医院的人道主义补偿金3万元。此后,王某某仍多次打砸同济医院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2012年5月,王某某指使多人对同济医院医生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而同济医院另一医生叶××亦收到王某某发送的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王某某还跟踪叶××至其家中,同时扬言要伤害叶××的家人。2014年1月,公安机关介入,并根据线索将王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以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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