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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减刑、假释时应注重审查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执行、履行情况

————张某某孝减刑案

裁判规则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某某孝减刑案


  罪犯张某某孝,男,苗族,1953年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一、主要犯罪事实及原判刑罚

  重庆市一中院、重庆高院一、二审认定,1998年8月至2010年10月间,张某某孝历任重庆市第四中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副巡视员、审委会委员。2000年至2010年间,张某某孝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9万元。

  重庆市一中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对张某某孝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宣判后,张某某孝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渝高法刑终字第0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孝于2012年4月18日被交付重庆市南川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二、执行机关建议和检察机关意见

  2014年7月16日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向重庆三中院提出减刑建议。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某孝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得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某某孝减刑1年。

  检察机关意见是同意提请减刑。

  三、重庆三中院第一次审理情况及重庆高院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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