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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承担民事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1.以文字恶搞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侵权 英雄烈士 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1]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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