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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提供可由不特定用户免费下载使用的建站软件,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免费使用软件的用户须保留著作权人的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用户免费下载使用该建站软件时去除版权标识和有关链接信息,应当认定该用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软件著作权人免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米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侵害米拓公司的“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以下简称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一审期间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和二审期间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关于工程建设协会侵害米拓公司著作权权项的认定存在错误。涉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明确约定了用户的权利及义务,用户只有在完全遵守该协议的情况下,才享有复制、下载、安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涉案建站软件的权利。工程建设协会并未遵守上述协议,其侵权行为超出了米拓公司的授权许可范围,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具体权利。(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过低。原审法院没有全面、综合考虑互联网软件行业背景、涉案作品类型及计算机软件研发升级成本、同类业务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工程建设协会未经许可去除了涉案建站软件的版权标识和链接信息,直接影响米拓公司推广品牌和获得流量及客户的权益,给米拓公司的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米拓公司提交的同类业务单次建站合同及发票可知,米拓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至少超过1.6万元;如考虑收费用户首次合作后的持续消费,米拓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至少超过2.2万元。工程建设协会收到米拓公司的告知函后并未立即停止侵权,至一审庭审期间对被诉侵权网站所用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进行了两次修改,且故意修改涉案建站软件源代码的特有标识,以期掩盖侵权事实并持续侵权。工程建设协会具有严重的侵权故意,且其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米拓公司请求其赔偿7万元损失具有充分依据。
  针对米拓公司的上诉主张,工程建设协会答辩称:(一)工程建设协会没有侵害涉案建站软件著作权。米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源程序与其在国家版权局备案的涉案建站软件具有同一性,也未证明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与涉案建站软件的源代码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工程建设协会的被诉侵权网站系河南某位大学教师免费进行改版而来,工程建设协会对其是否下载使用涉案建站软件并不知情。涉案建站软件为可免费下载使用的软件,即使被诉侵权网站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部分代码,也在米拓公司的许可范围内。米拓公司主张只有在遵守《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才享有相关权利,但在其官网上点击“一键安装”按钮下载涉案建站软件时电脑页面并不弹出该协议。因米拓公司未对《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作出明显提示,该协议属于加重用户责任的格式合同,为无效合同。(二)工程建设协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工程建设协会没有侵权故意,也未实施侵权行为。工程建设协会系非营利法人,工程建设协会会员均为河南省本地单位,与米拓公司网站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会给米拓公司造成损失。米拓公司进行批量维权,其提供的证据在多个案件中反复使用,法院对其维权开支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工程建设协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米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工程建设协会的网站系由第三方建设,工程建设协会对网站开发建设中是否下载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并不知情;工程建设协会亦未自认使用了涉案建站软件;米拓公司仅就其单方提供的部分源代码与取证的工程建设协会网站网页源代码比对,该比对方式缺乏合理性;原审法院未作源代码比对并据此查明相关事实。(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属于格式条款,米拓公司在该协议中强制用户保留网页链接,由此加重了用户责任。用户在米拓公司网站推荐的集成环境中运行其“一键部署安装”程序并不能看见该协议,米拓公司未作出必要提示,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原审法院认定《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中约束和限制条款有效,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其判决中明确认定了工程建设协会并未侵犯米拓公司计算机软件复制权而仅侵犯了其署名权,但在援引法律依据时却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等与复制权有关的条款,而未援引该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与署名权有关的条款。(三)原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原审法院卷宗中存有“数据库hngjx”和“hngjx.sql-记事本”两份文件,原审法院未经质证却采纳该两份文件作为定案依据。
  针对工程建设协会的上诉主张,米拓公司答辩称:(一)原审判决中关于工程建设协会主办的网站页面设计与涉案建站软件经比对一致的具体文字表述虽然欠妥,但认定事实正确。(二)原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中的维权开支,未超出法院合理裁量范围。工程建设协会未能理解《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存在的必要性和社会意义,从而将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注意义务本末倒置,并以米拓公司未尽提示义务为由掩盖自身侵权的故意。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也未违反法定程序。
  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一)工程建设协会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二)工程建设协会赔偿米拓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工程建设协会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三)工程建设协会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工程建设协会官方网站首页上发表为期一个月的声明向米拓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四)工程建设协会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米拓公司于2009年自主开发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备受用户好评。米拓公司依法享有该软件著作权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该软件已获得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超过数十万客户下载使用该软件构建自己的企业官网;工程建设协会在所属域名(www.…….com)对应的网站中,未经米拓公司商业授权许可,擅自复制、修改、使用涉案建站软件建设网站,没有按《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的要求保留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链接信息(www.metinfo.cn、www.mituo.cn)。工程建设协会的行为侵害了米拓公司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利,给米拓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工程建设协会辩称:米拓公司所提供的涉案建站软件是供公众免费下载的,该软件的开源代码也是免费使用的。工程建设协会网站的前端代码与涉案建站软件的后端代码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代码,工程建设协会使用被诉侵权软件未构成侵权。工程建设协会是非营利社团法人,其使用被诉侵权软件亦不会给米拓公司造成损失。米拓公司恶意进行批量维权,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综上所述,工程建设协会请求法院驳回米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米拓公司提供的软著登字第476581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7.0,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9年7月26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8月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9SR1345062,该证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1日。米拓公司还享有核准在第42类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的第31472471A号“米拓”、第31498563号“米拓建站”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20年5月28日,米拓公司通过电子数据保全方式对被诉侵权网站“http://www.…….com”进行了证据固定,“百度取证”和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联合签发了《电子数据保全证书》。被诉侵权网站显示,网站首页中央位置使用了工程建设协会的名称。该网站底部注明字样“主办单位: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版权所有,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网站”。工程建设协会认可其使用的被诉侵权网站系从米拓公司网站下载软件所建。
  米拓公司网站“MetInfo米拓企业建站系统7.0.0全新安装”页面中《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部分内容记载:“本《米拓企业建站系统最终用户授权许可协议》是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复制、下载、安装、使用MetInfo的协议,同时本协议亦适用于任何有关MetInfo的后期更新和升级。一旦复制、下载、安装或以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即表明你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果你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请勿复制、下载、安装或其他方式使用MetInfo。许可你的权利:1.你可以在完全遵守本协议的基础上,将MetInfo应用于各类网站,而不必支付软件版权授权费用。2.你可以在协议规定的约束和限制范围内根据需要对MetInfo进行必要的修改和美化,以适应你的网站要求。3.你拥有使用MetInfo构建的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所有权,并独立承担与内容相关的法律责任。约束和限制:(1)未经米拓信息(‘米拓信息’系米拓公司在该网站中的简称)官方许可,不得对MetInfo或与之关联的行业授权进行出租、出售、抵押或发放子许可证。(二)无论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体或任何部分,未获得版权标识修改许可,网站页面的版权标识(Poweredby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属网站(www.metinfo.cn、www.mituo.cn)的链接都必须保留,小程序页面的版权标识(基于米拓企业建站系统)必须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则,将直接违反本协议并构成侵权。米拓信息对于非法去除版权标识和链接的网站或用户有权启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和索赔。有限担保和免责声明:(1)MetInfo及所附带的文件是作为不提供任何明确的或隐含的赔偿或担保的形式提供的。(2)用户出于自愿而使用MetInfo,你必须了解使用MetInfo的风险,在未购买产品技术服务之前,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技术支持、使用担保,也不承担任何因使用MetInfo而产生问题的相关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
  米拓公司提供了涉案建站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工程建设协会不能提供反证,据此原审法院可认定该软件著作权人为米拓公司。经比对,工程建设协会主办的网站页面设计与涉案建站软件一致,但未使用米拓公司标识。米拓公司当庭提供了二者源代码比对说明,证明二款软件源代码相同;工程建设协会虽然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工程建设协会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与米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建站软件相同。
  虽然工程建设协会是将涉案建站软件复制在其服务器中用于建设其单位网站,但其取得该软件的过程是在米拓公司同意下进行,工程建设协会对涉案建站软件使用行为并未超出米拓公司的授权范围,故未侵害米拓公司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但工程建设协会使用米拓公司涉案建站软件时未按协议保留米拓公司名称,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权,故对米拓公司要求工程建设协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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