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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有使用权许可的情形下,被许可人作为作品唯一有权使用人,著作权被侵害时其利益直接受损,与被诉侵权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专有使用权许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大德公司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一)关于著作权许可的法律性质和被许可人诉讼资格认定等相关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亦属于民事权利。民法总则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属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之一。著作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特点,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而且著作财产权同一权能可以被多次处分,因此为鼓励作品使用和传播,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权利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
  当著作权被侵害时,被许可使用作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著作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可以作为原告起诉需要审查其与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规定,著作权许可分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和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著作权法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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