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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对于用资人未予偿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兑付义务

————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以存单为表现形....(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单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关于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指定用资人的存单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参照本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对用资人未予偿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案件的处理,除了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外,对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都应当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对用资人的资金和财产不能弥补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再由金融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不存在用资人不能偿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分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银行应当承担兑付义务,偿付信用社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民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

    负责人:杜静,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宫艳芳,北京市溥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运秋,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干河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XXX,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德红,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雷渝生,该公司总经理。

    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西桥信用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宜昌交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都公司)存单纠纷一案,1999年4月,西桥信用社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1999年7月15日、8月5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2年,西桥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03年4月14日,西桥信用社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宜昌交行提出管辖权异议,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3日以(2003)汉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驳回宜昌交行的管辖权异议。宜昌交行不服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以(2003)鄂民立上字第05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宜昌交行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叶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松波、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12日,西桥信用社自带三张银行汇票,其中两张汇票记载收款人为刘桂林,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50万元,一张汇票记载收款人为邓文杰,金额为400万元,共计总额为1050万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分行解付到交通银行宜昌分行云集分理处(以下简称云集分理处)。同年8月13日,云集分理处给西桥信用社开具两张交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金额分别为500万元和1000万元,利率为月息7.65‰,存款期限为一年。该存单记载的款项中,含高息222.3万元。西桥信用社的1050万元进入云集分理处后,全部被西都公司支取。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非法借贷,西都公司为本案的用资人。

    原审另查明,西都公司于1996年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雷渝生,工商登记材料记载注册资金3000万元,营业期限自1996年2月至2010年2月。该公司自1999年以来未进行年检。

    另外,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宜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鄂刑终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1996年3月,武汉置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乐公司)董事长徐建华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云集分理处主任的刘林。徐建华提出了向云集分理处贷款的要求,刘林称贷款手续不好办。徐建华又提出以其它的方式搞点资金,刘林同意考虑。同年4月,刘林应邀随徐建华等人前往河北省保定市青年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保定信用社)。在保定期间,刘林与徐建华、西都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渝生、保定信用社副主任兼西都公司副总经理代振武等人协商,从外地吸引资金到云集分理处。保定信用社给云集分理处开具相应数额的存单。云集分理处将资金的10%入帐,扣留2%手续费,剩余款项全部转给西都公司、置乐公司使用。

    1996年4月24日,经雷渝生、代振武联系,仙桃市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汇入云集分理处2820.84万元。刘林将该款暂存于户名为“史涛”的帐户,之后,刘林指使该分理处会计邢建军开出五份“鸳鸯存单”,即给客户的存单第二联为大额,五份存单大额联的存款余额共计3300万元;留存云集分理处作帐的存单第一、三、四联为小额,每份余额为50万元,五份存单小额联的存款余额共计250万元。另外,还开出一份正常存单,存款余额为300万元。刘林从不入帐的资金中扣除手续费60万元,以“杨坤钧”的户名将款存入中国银行三峡分行中山分理处,存期一年。保定信用社给云集分理处出具存款余额为3000万元的存单,户名、存款期限及利率与云集分理处给仙桃客户的存单相同。之后,将没有入帐的资金从“史涛”帐户分次汇往西都公司1542.2元,分次汇往置乐公司918.6万元。

    1996年6月7日和11日,经代振武联系,仙桃市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汇入云集分理处1700万元。刘林指使邢建军开出两份鸳鸯存单,给客户的大额联的存款余额共计2200万元;作帐的小额联的存款的计220万元。刘林从不入帐的差额资金中扣留34.76万元手续费,以“杨坤钧”、“金石华”户名存入云集分理处,存期一年。保定信用社给云集分理处出具存款余额为1500万元的存单,户名、期限、利率仍与云集分理处为仙桃存款方出具的存单相同。随后,将未入帐的资金从云集分理处分次汇往西都公司1016.4万元(包括1996年11月29日汇出的220万元留存款),分次汇往置乐公司467万元。

    1996年6月19日,刘林同代振武在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胜利办事处以“叶宜云”户名开设一活期帐户。经代振武联系,仙桃市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汇入“叶宜云”帐户1023.2万元,刘林指使邢建军开出三份鸳鸯存单,给客户的大额联的存款余额为1400万元,作帐的小额联的存款余额为140万元。刘林从不入帐的差额资金中扣留手续费23.24万元,并在云集分理处以“杨坤钧”户名存款定期一年。保定信用社为云集分理处出具了1500万元的存单。随后,将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胜利办事处“叶宜云”帐户上资金汇往西都公司400万元,汇往置乐公司623万元。

    1996年8月12日,经代振武联系,仙桃市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汇入云集分理处1050万元。刘林指使邢建军开出两份鸳鸯存单,给客户的大额联存单存款数额为1500万元,作帐的小额联存款数额为150万元。保定信用社为云集分理处出具了1350万元的存单。随后,从云集分理处分次汇入西都公司857.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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