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诉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案
【索引词】
主体资格 诉讼时效 债权 抵押权
案情
原告: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海南省五指山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第三人:三亚万达实业开发公司。
五指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万达公司于1997年4月至10月间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下称三亚工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以万达公司名下且在被告处登记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30528号),被告据此颁发了房他证字第8-3568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万达公司仅归还部分借款。截至2010年4月28日,万达公司拖欠借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约1100万元。2010年1月18日,原告依法受让了原三亚工行享有的对万达公司的全部未受清偿债权。原告受让债权后,对该房产进行调查后得知万达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被告处根本没有档案资料,故原告认为被告颁发该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万达公司所拥有的房证字第30528号房产证所涉及的房产系海南省旅游总公司的房产,当时万达公司与海南省旅游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由海南省旅游总公司将五指山旅游宾馆租赁给万达公司经营,租赁期限为50年。合同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间,万达公司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现有设备的使用权、宾馆的经营权和收益权。万达公司对该房产并没有处分权。
再查明,万达公司所拥有的房证字第30528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所登记的房屋已经由五指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了他人。
原告三亚双泽实业有限公司诉称,三亚万达实业开发公司(下称万达公司)于1997年4月至10月间分三次向中国工商银行三亚市分行(下称三亚工行)借款人民币600万元,以万达公司名下且在被告处登记的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30528号),被告据此颁发了房他证字第8-3568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期限届满后,万达公司仅归还部分借款。截至2010年4月28日,万达公司拖欠借款本金595万元及利息约1100万元。2010年1月18日,原告依法受让了原三亚工行享有的对万达公司的全部未受清偿债权。取得了对万达公司的债务后,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对上述抵押房产现状进行调查,但调查后发现被告处竟然没有该抵押房产的原始档案,即该房产根本不存在。原告认为,被告身为负有房产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对根本不存在的房产颁发他项权利证书。显然,被告对不存在的房产颁发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原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1997年4月10日颁发房他证字第8-3568号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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